破产清算中管理人如何接管(下)

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破产清算中管理人如何接管(上)》着重分析了接管的准备和接管范围,本篇将会对接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及交接之后如何管理进行详尽分析。

《破产清算中管理人如何接管(上)》着重分析了接管的准备和接管范围,本篇将会对接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及交接之后如何管理进行详尽分析。
接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 债务人人员不配合接管
基于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若债务人人员不配合接管会带来诸多隐患,尽管债务人人员持印章、证照实际上已不能再代表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但实践中却存在债务人人员不仅不配合接管,还恶意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对公司恶意负债等行为,这些不仅将进一步使公司财产减损,而且影响破产清算的进程,导致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接管债务人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工作。
实务中,管理人要求接管时,还会出现债务人人员不予理会、故意拖延或隐藏重要资料等不配合管理人接管的情形,对此,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人员申请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在最高院出台的《破产审理意见》中更是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进一步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18条中还明确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在笔者团队处理跨境破产案件中,由于我国大陆地区法院对境外司法清盘令/管理人并不当然承认其效力,为此,境外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我国境内投资的企业很难顺利实现接管,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总会设置层层障碍、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在此情况下,虽可启动公司控制权诉讼,但接管之路因此漫漫。特别是在目前全球破产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加强各国各地区的司法协作,对于跨境破产的发展大有裨益,也能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二) 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
在实务中,往往存在大量“三无企业”被申请破产的情形,笔者建议可以采取如下方式:(1)调取债务人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2)通过工商内档查询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有关人员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同时调取其口卡信息;在此基础上,通过电话、寄送函件、上门实地走访等方式联系债务人。若穷尽上述方式后仍无法找到债务人有关人员,管理人无法完成对债务人的接管。
针对上述情形,根据《破产审理意见》的精神,这类案件可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缩短各项进程的期限,在受理破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完结,真正使高效推进破产落到实处。
交接之后的管理
管理人与债务人交接之后,重在“管理”。即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交接的财产、印章、资料等相关材料进行保管,同时由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内部事务。此时,管理人需要保持自己独立的判断,适时作出恰当的决策,使各方利益最大化。
首先,对债务人印章、证照、文书等资料的管理。
(1)印章、证照等重要资料存放在管理人办公室,并采取加密措施(如保险柜),安排管理人人员专人负责保管,建章立制严格控制印章、证照的使用。(2)其他文书资料则可以分类整理,数量少的可存放于管理人办公室,由管理人人员专人保管。对于有些经营期限较长的破产企业,往往存在文书等资料数量多的情形,此时可采用占有改定方式,由管理人现场清点完后封存,继续由债务人保管,并告知其应妥善保管的义务,做好保管笔录。
其次,关于资产的管理。
(1)对于权属不清、存在争议或者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管理人应及时依法确权或登记;
(2)对于已接管的不动产,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可以采取对外租赁等方式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相应的孳息可用于购买银行内部资金池、中低风险、流动性强的理财产品;
(3)对于数量多、体积大等不宜移动的动产,可参照上述由债务人保管的情形,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看管,待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财产变价方案后将财产变价;
(4)对于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宜保管的等物品,不及时变价会使得债务人资产贬值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后将此类财产变价;
(5)对于货币资产及银行存款,可及时存入或划入开立的管理人账户;
(6)对于债务人的应收款,应积极主动催收,加大诉讼追讨力度,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只是破产程序推进的开始,而交接也仅仅是其中一个步骤,交接之后更重要的工作在于管理。管理人在保障交接工作安全、高效的基础上,如何管理出效益,更是对管理人履职能力的重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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