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修订后的《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专业化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以及《横向指南》。修订后的两部集体豁免条例和横向指南为企业提供了最新指导,能够帮助企业更清晰地评估横向合作协议在欧盟竞争规则下的合规性。两部集体豁免条例于2023年7月1日生效,《横向指南》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即生效。
研究开发活动(Research and Development)在医药健康、生命科学、半导体、新能源、通讯、人工智能等诸多国民经济战略行业中非常频繁且普遍,对企业在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力和竞争优势也至关重要。如何在有效开展研发活动的同时,确保企业不触碰竞争法的合规红线?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重大的合规课题。此外,在竞争法规则下为研发活动匡定合规边界,也有助于实现行业整体的创新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欧盟的竞争法体系与我国反垄断法体系存在诸多方面的相似性,本文对欧盟新版《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的要点进行简析,希望对创新型企业研发活动的内部合规审查提供助益,同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活动提供借鉴。
一、《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目的和适用范围
欧盟的集体豁免条例是基于《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01条而制定,目的是基于实践经验,归纳那些形式上看似具有反竞争性,而实际能产生显著效率、不会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相关限制对实现效率必不可少且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行为类型,并对其进行“集体豁免”。集体豁免一方面可以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降低执法监督成本。可以说,集体豁免条例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安全港”。
《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针对的是企业间(包括竞争企业之间)的研究开发活动,规定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间的研发合作在欧盟竞争规则下将不会产生反垄断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如果合作方之间将具有互补性的技术、技能、资产、人力资源进行整合来开展研发活动,很可能会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产生显著效率并提高消费者福利。例如,有效的研发合作能够使新产品更快面市,通过开发更有效率的生产技术或流程可以有效降低产品销售价格,研发合作还可以创造出更先进、优质、环保的产品或技术等等。
《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中定义的“研发协议”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达成的以下类型协议:
第一,针对协议约定的产品或技术,合作方进行的共同研究和开发活动。
第二,针对协议约定的产品或技术进行的“付费研发活动”(Paid-for R&D)。“付费研发活动”指的是研发活动由合作一方开展,由另一方资助。
第三,共同开发第一种情况下相同合作方共同研发的成果(joint exploitation)。
第四,共同开发第二种情况下相同合作方共同研发的成果。
实务评论: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竞争者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但不代表竞争者之间进行任何合作均具有反垄断风险。实践中,竞争者之间的合作研发活动往往能够带来效率,但当协议中包含超出合作研发所必要的约束或限制时,或者以合作研发协议为掩盖实施“卡特尔”行为时,则仍具有反垄断风险。因此,在医药健康、高科技、半导体、通讯、人工智能等研发活动频繁的领域,企业应注重对研发协议从反垄断合规方面进行事前审核。
二、《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的豁免条件
根据欧盟《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一项研发协议获得豁免,需要同时满足若干项前提条件,既包括定性(qualitative)条件也包括定量(quantitative)条件。
一 、最终成果的获得权
为了适用集体豁免,研发协议应当确保所有合作方,为开展进一步研发活动或为开发研发成果(exploitation)之目的,能够完全地获得联合研发的最终成果,包括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技术诀窍。不过,当学术机构、研究院或者专门提供研发商业服务的机构自身一般并不进行成果开发时,协议可约定该等主体仅可以为进一步研发之目的使用共同研发成果。此外,实践中,基于研发能力和商业需求,合作方在共同研发活动中投入的资源可能并不相等。因此,为了反映和平衡合作方贡献价值的差异,研发协议可以约定一方获得最终成果时向其他一方或多方补偿,但这种补偿不能够过高,而使得某一合作方事实上无法获得最终成果。当合作方根据豁免条例对其开发权进行一定限制时,尤其是当明确开发场景时,相应地,可以允许对最终成果的获得权进行适当限制。
二、 既存技术诀窍的获得权
当研发协议不包含共同开发研发成果(joint exploitation)约定时,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集体豁免才能够适用。
第一,如果任一合作方的既存技术诀窍(know-how)对于开发共同研发成果必不可少,研发协议必须约定,任一方均应有权获得其他方的该等既存技术诀窍。
第二,当协议约定合作方在获得其他方既存技术诀窍需要支付费用时,该费用不能够过高,使得其事实上难以获得该既存技术诀窍。
三 共同开发情景下的限制
当涉及合作方共同开发联合研发成果时,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适用集体豁免。否则,共同开发的必要性并不充分。
第一,共同开发的成果对协议约定产品的生产或技术的应用而言不可或缺、必不可少。
第二,共同开发的成果应当属于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或者构成技术诀窍。
四 市场份额标准
当市场结构呈现出较充分的竞争状况时,经营者(包括竞争者)之间的研发协议一般不会减损有效的市场竞争,相反会促进创新、产生效率。因此,欧盟《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同时规定了“市场份额”这一定量门槛,并区分情况规定如下:
一是,对于竞争者之间的研发协议,如果在签订协议时满足以下市场份额标准,则在研发合作期间适用集体豁免。
对于共同研发和联合开发合作研发成果的协议,所有合作方在合作产品或技术涉及的相关市场内,市场份额之和不超过25%。
对于付费研发和联合开发付费研发成果的协议,资助方和所有与资助方针对同一产品或技术签订研发协议的主体,在合作产品或技术涉及的相关市场内,市场份额之和不超过25%。
这是因为,某一资助方可能同时资助多个同类研发项目,此时为了准确评估潜在竞争影响,需要合并计算市场份额。
二是,如果研发协议的合作方之间,针对研发协议指向的产品、技术或流程不具有竞争关系(包括潜在竞争关系),此时,豁免的适用不会受到市场份额标准的限制。
换而言之,对于前述非竞争型研发合作,即便不能满足前述25%的市场份额门槛,在满足其他定性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适用集体豁免。
例如,当研发协议涉及到全新市场需求的产品、技术、流程的研发,或者研发活动不涉及某一特定产品、技术、流程,或者不具有某一确定性目标时,均可能被认定属于前述情况。
三是,当涉及对研发成果的共同开发时,如果联合研发协议本身满足豁免条件,联合开发可以在协议产品或技术面市后的7年内继续适用集体豁免,7年之后将视各方市场份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适用。
四是,计算市场份额时,原则上基于销售额计算。如果难以获得销售额数据,可以基于销售量计算。
在销售额和销售量数据均无法获得的情况下,也可以基于研发投入和研发能力等指标估算市场份额。
一般基于上一年度数据计算市场份额,如果上一年度数据不具有代表性,应当计算过去三年数据的平均值。
实务评论:
《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中的豁免条件,即“定性+定量”标准的“安全港”设计,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实践中,评估是否满足市场份额标准时依赖于准确的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份额计算,技术性较强,企业需要谨慎评估和论证。
三、排除集体豁免适用的“黑名单”限制项
结合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欧盟《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对某些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并非共同研发活动必不可少的限制性安排,规定了协议整体排除适用集体豁免(hardcore restrictions),或者部分特定安排排除适用集体豁免(excluded restrictions)。
一 整体排除的“黑名单限制”(hardcore restrictions)
如果包含以下任何一项限制,则研发协议整体将无法受到集体豁免。
一是,限制合作方独立或与第三方开展与研发协议无关领域的研发活动,或者限制合作方在合作研发活动终结后,独立或与第三方开展与协议相关领域的研发活动。
二是,限制产量或销量,但四项例外不受此限,包括(1)在共同开发研发成果涵盖共同生产时,设定生产目标;(2)在共同开发研发成果的情况下,设定销售目标;(3)涉及明确开发场景的相关实践;(4)在共同开发研发成果期间,限制合作方向第三方竞争者生产、销售、分配或许可。
三是,向第三方销售协议产品或许可协议技术时固定价格,但不包括以下例外:(1)当共同开发研发成果包括共同分销和共同许可时,固定向非终端客户的销售价格或者许可费;(2)当共同开发研发成果由统一团队、组织或经营者实施,或者共同委托某一第三方实施时,固定向非终端客户的价格或者许可费。
四是,限制合作方能够消极销售协议产品或者进行技术许可的地域或客户,除非因将研发成果与第三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安排所要求。
五是,限制合作方积极销售协议产品或者进行技术许可的地域或客户,而该等地域或客户并未通过明确开发场景的形式独家指定给某一合作方。
六是,要求拒绝满足合作方各自区域内客户的需求,或者拒绝满足合作方分配区域外的客户(该客户希望在其他区域推广协议产品)的需求。
七是,使得用户或转售方难以从其他转售方获得协议产品的要求。
二 部分排除的“黑名单限制”(excluded restrictions)
当研发协议包含以下义务时,该等义务涉及的条款不受到集体豁免的保护,但如果该等条款与协议其他条款可分离,则不影响研发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适用集体豁免。
一是,要求在研发结束后,不挑战合作方在共同体市场持有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有效性;或者在研发协议到期后,不挑战合作方在共同体市场持有的保护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二是,要求不许可给第三方生产协议产品或应用协议技术的义务,除非研发协议约定了由一个或多个交易方来开发研发成果。
实务评论:
尽管欧盟《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事实上为企业的合作研发活动提供了安全港,但这一安全港是有条件的。当包含超出合理必要范围的限制时,将不能够受到集体豁免。但是,无法适用集体豁免,并不意味着相关限制一定违法反垄断法,而是需要进行个案分析,评估其竞争效果。实践中,企业在签订研发协议时,应当格外注意避免包含上述黑名单事项,其中部分事项与我国相关反垄断规则的精神也较为一致。
欧盟新版《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要点概览
作者:詹昊 宋迎 王智宁来源: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23年6月1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修订后的《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专业化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以及《横向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