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同于诉讼,我国的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通过上诉启动二审程序。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再次申请仲裁,只能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来进行救济。那从被申请人的角度而言,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均被驳回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呢?下文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为大家进行解析。
(一)针对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能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1]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法律文件现行有效,根据该规定,对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贵公司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然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当事人因对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复议的请示》作出《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他字第15号函》,该复函提出了相反意见,并载明如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
同样的观点还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中,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最高法2015年复函与2018年规定存在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矛盾、相悖之处,并明确提出对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于被执行人针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能否提起复议,在法律适用上尚存在较大争议。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能否再次申请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2]规定情形的除外。”
通常而言,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对于存在“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两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应予审查。故,如被执行人需通过再次申请不予执行进行救济,则争议案件必须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但退一步讲,上述规定仅能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对当事人再次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予以审查,最终是否支持,仍取决于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三)针对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能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执行监督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七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第七十五条规定:“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号”《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吴立模执行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关于本案的审查程序问题。本案中,天津二中院驳回吴立模等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天津高院又以复议程序审查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上存有不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条规定,天津高院作为上级人民法院,应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故本案应由天津高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最高院案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他字第15号函》内容,作为被执行人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更加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当下主流裁判观点。
注: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现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的救济路径
作者:刘智萍 李程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仲裁不同于诉讼,我国的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通过上诉启动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