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刚刚结束,住建部就在2018年10月10日一天内紧锣密鼓的发布了三份重要决定,分别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进行了修改,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住建部的良苦用心,笔者将利用两篇文章对这三份决定进行梳理,帮助大家更好更快的消化吸收。今天给大家带来第二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七点修改
第一点: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款原内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难发现,本款修改关键在于将“从事”变为“依法必须”。笔者认为此处最大的变化是,将那些虽然从事招投标活动,但依法不是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排除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外,进一步缩小管理范围。
第二点:删去第三条,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2018年3月30日,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推荐阅读热点解读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详细明确的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此处删除了与新规定不符的内容。
第三点: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由于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2017年12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因此,本次修改删除了原文中对招标代理资格的限定,也就是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四点: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本条原文为“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建设资金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详见第一篇),证明材料统一规范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因此删除此处的银行证明。
第五点: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条修改的意思很好理解,就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合同不再需要政府备案,修改带来的作用也很直接,基本消除了实践中的纠纷大户“黑白合同”、“阴阳合同”。
第六点: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本条原文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笔者认为,评标是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最具决定性的一环,所有招标人、投标人的努力,最终都体现在评标结果上。在严肃、客观的招投标活动中,唯一能通过主观能力左右评标结果的一群人,就是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们。如果说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出现了问题,那么结果无论如何都不会是公平公正的。因此,这么严重的错误,必须严肃处理,而不能仅仅是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点: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本条原文是“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笔者认为,此处修改实实在在的减少了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项前置条件,政府的“放管服”深化改革措施,非常值得肯定!
热点解读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杨文龙来源:树人律师事务所

国庆长假刚刚结束,住建部就在2018年10月10日一天内紧锣密鼓的发布了三份重要决定,分别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