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应对疫情的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单位、企业等均展开了相关人员(尤其是外来人员)的信息收集和排查工作。
但是网上出现多起以寻找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为名公布他人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甚至是户籍地详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的事件,个别被公开信息的人员还受到了陌生人电话、微信等方式的骚扰。这些行为看似“师出有名”,实际上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1企业是否可以采集员工个人信息?
在新型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企业可以为疫情防控之目的收集、使用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
企业采集疫情相关个人信息是以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之目的,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企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否则,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企业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企业采集员工个人信息具有合法性。
2企业应该如何采集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
企业在收集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时,需遵循 “最少够用、合理必要”的原则。在要求员工提供个人信息时,明确告知收集信息为防控疫情之需;要求提供近14日出行和接触人员的情况,而非更久远的相关信息;只询问有无发热、干咳、气短等与本次疫情相关的典型症状,而非普查健康状况或病症病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组织和机构,或者不是依法参与政府组织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不得未经被收集者同意而收集使用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更不能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私自传播上述信息。否则属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3如何避免个人信息滥用、如何保护此类信息呢?
首先,企业应当规定所收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明确仅可将相关个人信息用于进行疫情排查,仅确实必要的人员可访问并使用。
其次,企业在处理相关信息时,应当避免对相关人员歧视性对待(例如仅向湖北籍员工发送疫情信息等)。
最后,企业确需在内部披露疫情情况时,应当先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等技术措施,避免披露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防止因此对相关人员造成的二次伤害。
如果以电子方式记录或汇总相关信息,需要责任到人,并保存在特定的终端,并将数据和备份数据加密存储。在汇总存储环节,尽可能相对集中管理和处理个人信息,采用严密的访问控制、审计、加密等安全措施。
在向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方共享、传输相关数据时,应确认对方是有权获取数据的机构或个人,并采取加密传输的措施。在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需要做到专采专用,严格限制于疾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并且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规定予以妥善处置。
结 语
在全国抗疫的大背景下,企业是家庭以外的第二道岗,只有企业做到对自身员工状况的了解,才能发挥管理优势,配合国家共同打赢战役。
疫情之下员工个人信息的采集与保护
作者:吴逸来源:昶兴律师

引 言 在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应对疫情的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单位、企业等均展开了相关人员(尤其是外来人员)的信息收集和排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