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诉讼,一次演出——再看已售房产遭重新确权案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一家四口,儿女双全,父慈子孝;怎知父亲早逝,留下弱母强儿,姐弟不和;又遇拆迁改造,争夺房产,引发诉争。法院从中斡旋,调解结案,本已定分止争;奈何房价上涨,私心萌动,再起纠纷,波及他人。

前言
一家四口,儿女双全,父慈子孝;怎知父亲早逝,留下弱母强儿,姐弟不和;又遇拆迁改造,争夺房产,引发诉争。法院从中斡旋,调解结案,本已定分止争;奈何房价上涨,私心萌动,再起纠纷,波及他人。且看本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已售房产判予他人,一审败诉两家受损
王大海与李谭婚后,生育女儿王小华、儿子王小君,夫妻二人自建一院房屋。2001年王大海去世,2009年自建房屋拆迁,补偿为五套房屋。
2009年,王小君与郑本本签订《协议书》,以28万元将五套房屋中的一套出售给郑本本;2015年王小华、王小君、李谭因上述五套房发生纠纷,并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碑民初字第043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五套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
2017年,王小华起诉王小君、李谭、郑本本,要求判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2018年,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0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王小华、李谭、王小君通过法院调解已确认涉案房屋为共同共有,而王小君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共有财产,将房屋卖给郑本本,违反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判决支持王小华全部诉请。
聚焦点寻突破,踏上二审维权路
一审败诉后,郑本本遂委托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上诉。经反复沟通和查阅案卷资料后,代理律师锁定本案争议焦点:1、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时,王小君对涉案房屋是否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2、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在明确案件切入点后,代理律师为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前往法院调取调解案件庭审笔录,前往街道办了解房屋拆迁相关情况,并前往房管局调取涉案房屋档案,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五套房背景情况全部了解清楚,以期用事实推翻原审判决。
经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分析后,代理律师确定代理思路:1、涉案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属合法有效,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2、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以王小君无权处分为由认定协议无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3、案涉房屋于2015年以(2015)碑民初字第04377号调解书形式被确认为共同共有后,王小华、王小君、李谭三人一直未向郑本本提出返还房屋的要求,直到2017年西安市房价大幅上涨,王小华又调解书为据,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郑本本腾交案涉房屋,违反商事活动中的禁反言原则,侵害了郑本本的合法权益。
稳扎稳打扭乾坤,一场缠斗终落幕
庭审是诉讼律师的舞台,每一次“演出”,都须做足准备,深挖案情、理清法律关系、谙熟法律、缜密布局、有破有立,以期达到 “优雅出场,圆满落幕”的案件代理质效。
深耕之下,本案终于二审告捷。2018年10月西安中院作出(2018)陕01民终639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房屋原确属于王小华、李谭、王小君共同共有财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王小华以王小君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上述《协议书》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小华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情虽不复杂,但背后法理引人深思,折射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禁止反言”规则、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等法律问题的同时,也关乎到人性的弱点。而作为律师,我们无法评判或苛责他人品行的好与坏,我们能够做,也应当做的是坚守“价值思维,规则导向”的价值理念,通过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实现个案公平正义,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当然,判决胜利并非等同正义,只有守卫法律的正义,才是真正地决胜法庭!
理论延伸:
禁反言原则滥觞于衡平法理念,是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即为“禁止反言”规则,意在防止一方当事人用前后矛盾的言词或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另,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司法裁判观点已趋于统一,此次新颁布的《民法典》亦摒弃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确立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则,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认定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则买卖合同不因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而无效。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