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书共三十六讲,十八万字,历经八个多月完成,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汇集文康合伙人律师付希业上百场合同讲座之精要,通俗易懂,生动有趣,以飨读者,先睹为快。
第二十三讲 合同的解释
当我们赞美诗一般的文字带给我们无限想象空间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文字丰富内涵带给合同的尴尬。
文字符号不是数学符号,它的天然缺陷就是词不达意。由文字写成的合同同样逃脱不了这样的命运。当合同出现歧义或漏洞的时候,就需要对此作出说明,这就是合同的解释由来。
文字的多义性和标点符号的特殊用法,都会使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如“还欠款20000元”,这里的“还”,既可理解成“归还”的“还”,还可理解成“还有”的“还”。根据两种不同的理解,就会得出绝然不同的结论,而这些不同的结论,就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这就需要法律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再如,某公司与某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经公司许可:某甲可以使用单位车辆”。后某甲使用车辆发生车祸,某公司主张某甲系盗开车辆,某甲说,根据合同其有权使用车辆,不存在盗开一说。
笔者认为,“许可”之后为冒号,而冒号通常用于提示下文或总结上文,所以,“某甲可以使用单位车辆”应该是“许可”的具体内容。某甲开车是合同赋予的权利而非擅自使用。
但如果“许可”之后为逗号,因为逗号主要表示停顿,一般情况下不表示解释或说明,则该条款就应理解为,某甲使用单位车辆需经过公司许可,否则,属于擅自使用。
有个词语叫百密一疏,说的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用到合同上,就是说即便合同研究地再仔细,也可能会出现纰漏或者出现不同理解和认识,由此引发的争议闹到法院或仲裁委,就要由法官或仲裁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合同内容和含义作出准确的说明,这就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
合同陷入僵局,多是对某事项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清造成。这个时候,双方会各执一词,需要法官或仲裁员“拨云见日”作出最终的认定。
如笔者曾经处理过一起装修合同争议。装修工程合同总造价298万元,其中一条款内容是:单份在总工程造价5%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属正常设计变更,发包方对变更不另外支付工程款,超出总造价5%的新增工程,由监理单位和发包方确认工程量,签订追加协议进行支付。
后,追加单份工程(新增的粉刷墙面工程),造价超出总造价的7.5%,并经签证确认工程量。
施工方认为,应按约定7.5%另行计付工程款(22万元),但发包方认为应在7.5%基础上扣除5%后(即按2.5%)计付工程款(7万元),那么,到底是应额外支付22万元还是7万元?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首先,让我们看看正常设计变更的是什么,工程量还是新增工程?
纵观该条款,应该是新增工程而非工程量。本案中单份工程是新增工程,又属于超出总造价5%的工程,且这项工程已由监理单位和发包方确认,所以,施工方要求按7.5%另行计付工程款(22万元)是合理的。
如果合同约定“超出总造价5%新增工程量,由监理单位和发包方确认工程量,签订追加协议进行支付”。那就应该在增加工程量基础上扣除5%工程量后计付工程款(7万元)。
由此可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宁可多费些笔墨也要把要事情说清楚,也不要图省事含糊其辞,那样只会后患无穷。
如果把苏东坡的“坐、请坐、请上坐”、“茶、上茶、上好茶”的句子写进涉外合同里,相信绝大多数“老外们”要“抓狂”的,当然也会有很多中国人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因为它太含糊了、太玄乎。那合同解释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
首先,合同用语应该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什么是通常的理解呢?就是按照一个正常的、合理的人的标准进行解释,而不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解释。此外,还要考虑签订合同时的心态,交易习惯等多种因素。
其次,要从合同的目的探求当事人的本意,而不拘泥于合同的文字来解释合同。
最后,还要从整体上去把握合同解释,再结合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去解释合同,最后就是要对起草者作出不利解释的原则。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2009)民提字第137号)。这个案子采用的规则就是,对合同约定不清的条款,可以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综合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仅仅是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
柴里煤矿与华东公司、华夏银行签订协议,约定:柴里煤矿提供1000万元于2004年 3月18日前汇往华夏银行华东公司账户,由华东公司办理国际贸易信用证开证申请;在办理国际贸易信用证开证申请时须同时有柴里煤矿负责人温忠诚的书面同意意见。
2004年9月22日,柴里煤矿致函华夏银行称,除先期付出的300万元资金外,其余 700万元资金的使用和支配前必须由我方负责人王玉海先生或温忠诚先生的书面同意意见方可,但华夏银行并未同意。
2004年4月华东公司分别以支票形式支出350万元和300万元,收款人为华东公司,该两笔资金的转账凭证上资金用途栏均注明为“木材开证”,其中,支出的300万元经过温忠诚的书面同意。
后,华东公司尚自挪用1000万元,柴里煤矿提起诉讼,要求华东公司返还货款1000万元并承担200万元违约金,华夏银行对1000万元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华东公司以申请开证以外的其他用途支取该笔资金时,华夏银行是否具有监管义务,属于合同约定不明。对此,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发生争议。
原告柴里煤矿主张,其签订三方协议的目的在于保障专款专用和出资安全,按照目的解释,应认定华夏银行对该1000万元资金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和使用审查义务,无论华东公司是否用于开证,华夏银行均应负责监管。
但法院认为,在三方对柴里煤矿出资何时监管、如何监管已有明确约定和安排的情况下,仅根据柴里煤矿一方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目的,即推定合同相对人华夏银行和华东公司须另行承担约定义务之外的义务,则不符合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
从实践上分析,该1000万元存在华东公司一般结算账户上,与账户上的其他资金相混同,华夏银行事实上也无法将其区分出来单独实施全面监管。如果根据目的解释推定华夏银行负有此项义务,只能导致华夏银行对华东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内所有混同资金均予限制使用,这无疑会侵犯华东公司对其一般结算账户上所存资金的自主支配权,这是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因此,华夏银行对华东公司非以开证用途而从其一般结算账户上支取该笔资金并无监管义务。
而对于2004年4月21日、23日分别支出的 350万元、300万元,在转账支票上款项用途栏均注明为“木材开证”,这属于《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华夏银行的监管责任,即华夏银行负有审查该事项是否经过了温忠诚书面同意之义务。
华夏银行在符合监管条件且能够进行监管的情况下,违反三方协议约定,怠于履行监管义务,未审查温忠诚的书面同意材料,致华东公司以“木材开证”名义擅自支取350万元(其中300万元款项已由温忠诚书面同意),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华夏银行对华东公司不能返还1000万元款项中350万元承担返还不能的赔偿责任。
综上可见,柴里煤矿虽然意识到出资1000万元存在隐患,也与华东公司、华夏银行签订合同,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但却因在合同中对华夏银行的监管约定不明(未约定开证用途之外的资金也需要监管),导致资金流失,自食苦果。
合同解释,从另一个方面揭示了合同用语的重要性。合同用语既要准确、凝练,又要言简意赅、通俗易懂,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发生歧义,进而不用通过合同解释去探求双方的合意。
比如,为解除此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需签订一份新合同,约定:如果解除合同,奥迪牌轿车必须交回卖方,卖方要一次性给购买方补偿费用30万元,不然,不同意解除合同。如修改成:如果解除合同,奥迪牌轿车必须交回卖方,卖方要一次性补偿买方费用30万元(后附明细),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可能更准确、庄重。
笔者的体会是,合同用语要尽可能使用法律专门术语,法律专门术语是众所周知的概念用语,也是司法界公认的用语,不易产生歧义。如:授权代理、不可抗力、诉讼管辖地等等,法律人一看便知其意。
另外,准确运用通用词语。词语本身不会有准不准确的区分,主要是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词语运用就存在是否恰当的问题。运用得当,自然准确,反之,则不准确。
如在车辆销售合同中约定“2012年款红色福特2.0L排量”一部,如果卖方不是通过“样本颜色卡”来确定红色的标准,只是在合同中笼统约定“红色”,“红色”汽车的用语就容易产生歧义,因为没有“红色”的准确定义,就会缺乏衡量“红色”的标准,出现色差,就很难分清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称的红色,主要是为了区分一种对象,一般不会去严格区分是桔红色还是暗红色。再比如“红灯停,绿灯行”中的红色,因为与绿色有着强烈对比,无需仔细区分,也不会混淆。
但在对颜色有很高要求的环境中,如车辆外观、照相机、电子显示器,色谱仪器,色彩的技术指标将异常重要。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此作出准确的定义,如合同中所指的“红色”为“总是也只能是适用于发射波长为700-750毫微米辐射的客观对象”,否则,产品偏色了,就无法追究卖方责任。
最后,在合同中要注意模糊词语的使用。模糊词语会经常使用,如:租赁的厂房面积大致有130000平方米。“大致”就是一个模糊词语。在这里,可能是没有必要用确切词语,或者是无法用别的确切词语描述。
但用模糊词语时要注意,使用模糊词语不能影响到描述事实的关键问题,且尽量能限制模糊的伸缩性,或者说要有一定的相对性。
就拿上述租赁厂房的例子来说,租赁双方通常是看中了厂房的实际现状,租赁费并非直接对应厂房面积计收,所以至于132200平方米还是129000平方米,并无实质性影响,或者承租方并不会计较。
但如果是租赁费用是按面积收取,双方就有可能斤斤计较。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合同就需要明确具体面积。这就要考虑,以实际面积为准,或以房产证面积为准,或以某范围内面积误差为限等方式来约定面积。
《合同讲义》(23):合同的解释
作者:付希业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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