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之风险承担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挂靠”是物流企业常见的经营模式 物流企业与挂靠人、挂靠人的聘用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是困扰物流企业经营管理的难题。

“挂靠”是物流企业常见的经营模式
物流企业与挂靠人、挂靠人的聘用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是困扰物流企业经营管理的难题。高庭律师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实践经验,针对该问题作简要梳理:
一、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果双方之间签订了《挂靠协议》、《合作经营协议》等非劳动合同性质的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司法机关一般会依据协议内容来确定双方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不会轻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从而要求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承担基于劳动关系的责任,如工伤保险责任等。
二、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的聘用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的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但在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也就是说,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聘用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但如果挂靠人聘用的员工在从事挂靠业务时死亡时,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追偿。
高庭律师提醒物流企业,如果存在挂靠经营方式,一定要与挂靠人签订挂靠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全面具体的约定,如果挂靠人聘用他人经营挂靠车辆的,建议为该类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以分散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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