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权吗?

来源: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往往会出现监理单位对实际施工人就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进度滞后、质量等问题进行罚款,那么监理单位究竟有无权利对施工人进行罚款呢?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往往会出现监理单位对实际施工人就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进度滞后、质量等问题进行罚款,那么监理单位究竟有无权利对施工人进行罚款呢?
2013年9月,青海某建设公司和胡某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青海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分包给胡某进行施工,双方约定了工期,合同签订后胡某进场施工。2013年11月、12月,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以胡某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后续工种施工为由,向胡某开具了10万元的罚款单。2014年3月青海某建设公司和胡某结算,胡某施工的工程总价为80余万元,青海某建设公司要求将监理单位对胡某的10万元罚款进行扣除,胡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青海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80余万元的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理单位的权限是审核、检查验收等,并不具有罚款的行政权利,故法院未支持青海某建设公司要求从胡某工程款中扣除罚款10万元的意见。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式,故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偷工减料、未按约定施工、未按期完工的情况,监理单位可以运用监理措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违约索赔的方式和途径来解决,不能超越权限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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