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张某珍入职秀山某食品公司,从事槟榔销售工作,具体负责槟榔的宣传、摆放、售卖等业务。
2023年11月6日,张某珍在工作过程中,因未给槟榔张贴陈列架小标签,秀山某食品公司要求张某珍交纳100元“成长金”。张某珍随后交纳100元“成长金”。
2023年12月8日,张某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返还100元“成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张某珍的申请,张某珍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山某食品公司要求张某珍交纳的“成长金”实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现行劳动法律并未赋予企业罚款权,秀山某食品公司对张某珍的罚款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退还。
【法官说法】
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用人单位对职工行使罚款权不再具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用人单位罚款权,用人单位无权对职工进行罚款。用人单位对职工没有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职工就没有经济管理权,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浮动工资、绩效考核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奖惩。
用人单位以“成长金”名义对劳动者实施罚款被判败诉
作者:张强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张某珍入职秀山某食品公司,从事槟榔销售工作,具体负责槟榔的宣传、摆放、售卖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