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我们那结果还遥遥无期的医疗诉讼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一、鉴定“听证会”结束了,我们是非过错的判断也许还没有开始… 在医疗诉讼处理程序中,大部分案件都要经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来确定医方责任的有无及大小。

一、鉴定“听证会”结束了,我们是非过错的判断也许还没有开始…
在医疗诉讼处理程序中,大部分案件都要经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来确定医方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但是有很相当比例的案件,都会在由医患双方(大部分案件还有外聘相关领域临床医师)参与的鉴定“听证会”结束之后,由鉴定机构发起,或由诉讼某一方发起,要求补充新的鉴定检材,以期影响鉴定结果。有的案件甚至在鉴定意见作出后,某一方要求提交新的鉴定检材,以期改变鉴定意见。笔者认为法庭不应允许此做法,无特殊情况,不应再组织双方对此证据进行质证、进而作为鉴定检材送交鉴定机构。主要原因如下:
(一)绝大部分案件已经封存了病历,封存病历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固定证据,诉讼中应以已封存病历为准进行鉴定。若鉴定“听证会”后、双方争议焦点已展露无遗、诉讼结果已依稀可见的情况下,或甚至在鉴定意见作出后、过错点及其原因已被鉴定人释明的情况下,某方根据鉴定结果,仍然可以有选择的增加倾向性的病历等检材,有违程序和实体正义,很可能将侵害诉讼另一方的程序和实体权利。另外,事后允许增减病历检材,这也是对现行复印、封存病历材料法律规定的稀释或隐性篡改,将导致患方事先复印、封存等固定证据的举动失去作用和意义。
即便有的案件,双方未事先封存病历,也应该视证据交换时医方提供的病历为全部,不应让其后随意删减,理由与上文已封存病历相同。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医方隐匿病历,可直接推定医方的过错。如上文所述情形中的一方不适时提交病历,对方有条件、有选择的事后出示从未提及、释明病历,当属自我证明其“隐匿病历”,依法可以直接推定医院过错,而不应接纳为检材。
从证据学的角度,这些检材的来历不明确、无法确认这些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难入检材。
(三)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程序看,鉴定机构应在在受理案件前,判断检材是否齐全,能否作出鉴定,而不是受理后根据某些外在的意见,认为检材缺失与否,并再行随意补充,除非法院认为符合诉讼法上“新的证据”的规定。现有不随意接纳补充检材的依据已非常明确和完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在能否补充证据的医患拉锯战中、在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法院)的函件往来之中,我们案件的是非判断也许还没有真正开始,我们的最终结果还遥遥无期…
二、另外一些案件,当事各方也仍在茫茫然的等待之中…
一些案件,在鉴定机构受理后,在半年、1年、或1.5年后,仍迟迟没有安排鉴定“听证”,因为鉴定机构太忙,60个工作日的时限规定也就形同虚设;
一些案件,某一方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进行书面质询,结果这一质询,1周过去了,1个月过去了,2个月过去了,1年多过去了,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一些案件,各方总是不能同时到庭,也许是因为一方太忙、总是有时间冲突,所以其他一方只能继续等待;
还有太多的等待理由,导致更多的医疗案件超长耐力的等待…
三、在诉讼的漫长等待中,正义就只能在空中徘徊、等待空降,诉讼方只能仰望星空…
西方法谚语总结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没能在有效期限得到恢复和补救的正义和社会关系,是非正义、危险的。那些欲合法维权的人,将信心和希望托付于诉讼程序,却遭遇了“无期限等待”、几乎无一例外的陷于维权无门的惶恐和焦虑之中。
四、结语:致我们日夜期盼、相信终将到来的诉讼结果
文章结束之前,想起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播过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3月的一天,一个老人向某市公安部门举报一个发生在13年前的案件,1995年12月20日,老人的儿子因为劝架被同学用刀子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凶手投案后,一个月后被释放,被宣布是过失杀人,并且不满14周岁,撤销案件。随后,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老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他根据自己的了解,坚信凶手户籍资料中的年龄可能被修改过。之后的12年里,老人一直在寻找凶手真实出生日期的证据。2008年,老人终于带着三份证明材料推开了公安机关的大门,公安机关决定重新立案侦查。后来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确认凶手的户籍资料被改动过,并且找到了凶手真实年龄的证据,确认凶手在案发时已满14周岁,将凶手绳之以法。老人花了13年的时间,付出了极大的艰辛,终于等到了正确的处理结果。但是在最终有些许心理安慰的同时,他并没有获得正义,因为他13年的精力付出和精神伤害很难得到补偿。
这个案例印证了正义的时效性,即正义实现的社会效果,强调被损害的权利必须及时得到救济和补偿,而不能让权利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接受另一轮的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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