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某小区看中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120万元。约定了交房日期。由于市场因素,房价暴涨,快到交房日了,李先生前往实地查看房屋情况时,发现自己订购的房子里正在装修,经了解之后才知道开发商已经将房子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王先生,并已经给王先生办理了产权登记。李先生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但开发商仅同意支付违约金5万元。
李先生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合同解除,且开发商返还李先生购房款120万元,以及开发商赔偿李先生20万元。
判决结果:
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件。最终法院判令双方合同解除,开发商返还李先生购房款120万,并元赔偿20万元。
律师提醒:
《物权法》第20条第一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对“预告登记”和“合同登记备案”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两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主体是开发商,而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则可以是买受人。也就是说,我们在购买预售商品房之后,完全可以主动采取措施来避免“一房二卖”的发生。本案中,如果李先生主动做了“登记备案”,那么王先生即使与开发商签订合同,那也是一份无效合同,任何私自处分该房产的行为,都将归于无效。但是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预告登记是有时间期限的,期限为三个月。
一房二卖违约责任
作者:林景行来源:智仁律师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某小区看中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120万元。约定了交房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