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讲义》(8):公章管理(下)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我所律师付希业新作《合同讲义》,讲述现实中发生的合同故事,引人入胜,发人深思。分析合同法的精要,深入浅出,鞭辟入里。汲取最高法院的案例精华,释理说法,通俗易懂。

我所律师付希业新作《合同讲义》,讲述现实中发生的合同故事,引人入胜,发人深思。分析合同法的精要,深入浅出,鞭辟入里。汲取最高法院的案例精华,释理说法,通俗易懂。
第八讲 公章管理(下)
九、合同的盖章交付
这一节说说,合同盖章交付的注意事项。
在西周时期,借钱合同称为傅别。“傅”,就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就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当合同发生纠纷时,负责审理合同纠纷的官吏则根据当事人双方各执半份合同文书上所载明条款予以定夺。
一分为二,各执一半,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的真实性,防止篡改。古时契约各执一半,体现古人的智慧。
而现代的合同,往往是内容一样,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而不是一份合同的半部分。联系两份合同的关键点是骑缝章,就是在两份中间或在每份上加盖双方印章。
合同盖章交付时,千万要注意,一方盖章的合同原件不能让另一方全部持有,至少要留有一份对方经办人在每页上签字的备份,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鉴于众所周知的诚信原因,加之科技如此“给力”,在中国合同被篡改的事情时有发生。
笔者在曾代理一家银行与某乡镇企业的案件中,就眼睁睁地看着640万元的债务化为乌有。
2005年,某银行委托笔者代理一宗讨债案件,案情异常简单。
某银行为某乡镇企业贷款900万元,乡镇企业经营困难,偿还了260万元后就无力偿还余款,为此银行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在庭审时,借款人向法庭出示一份调解协议,该证据由银行与某乡镇企业达成,主要内容是:鉴于某乡镇企业拖欠银行本金640万元无力偿还,愿意以资抵债,以企业的全部机器设备抵顶640万欠款,双方债权债务一次性了结。
笔者仔细查验,该调解协议系原件并加盖银行和某乡镇企业的公章。本协议条款中注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蹊跷的是,本协议有些条款存在明显删改痕迹,在以资抵债的条款中,用于抵债的资产有企业厂房、土地和企业全部机器设备,但“企业厂房、土地和”几个字被黑色油性笔划掉。
笔者申请法院延期审理,以便律师对此进行核实,该银行找到调解协议签订当期的相关负责人(已更换岗位)落实情况。
很快,事实真相浮出水面:当时某乡镇企业因无力经营企业,与银行协商以资抵债,签订协议约定,企业以厂房、土地和机器设备抵顶银行640万元本金及利息。银行先在协议上盖章后交由该乡镇企业盖章,后因银行经办人岗位变动,交由该乡镇企业盖章的协议未取回。
落在该乡镇企业处已加盖银行公章的协议,留给了该乡镇企业充分“操作”的空间,仅是简单的几笔划痕就免除了巨额的债务。银行空口无凭,任何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本协议一式两份,银行和乡镇企业双方各执一份,银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乡镇企业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银行(抵债的资产没有土地和厂房),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认定该乡镇企业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认定双方就欠款事项已经达成协议,银行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案件仅是笔者执业生涯中代理的一个小小案例,在撰写本书期间,笔者的同事正在处理一起“天价”索赔案件,当然该案件也可能只是“中国合同篡改历史上的冰山一角”。
案情是:两家业务单位,一方为另一方供货。后因销路不畅,双方签订了《备忘录》决定终止合作。备忘录的条款只有两条:第一条是双方终止2012年5月13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二条是卖方负责买方已购产品的售后服务到质保期满,买方收购卖方现有库存产品。
《备忘录》签署的墨迹未干,卖方就被买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亿元人民币,依据是《备忘录》第三条约定:卖方赔偿买方1.2亿元人民币经济损失!
卖方法定代表人向律师陈述的事实经过与笔者代理的上述银行案件如出一辙。即卖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在《备忘录》签字当时,备忘录的条款只有两条,签完字后交由对方签字盖章,自己并未留底。万没有想到的是,对方会在《备忘录》上增加了“第三条”,而且赔偿数目是天文数字。
案情惊人相似,场面悲壮也不足为奇。
要不是近距离接触本案,这些“伎俩”是笔者难以想象的,也无法用良心、商誉、诚信等等字眼去简单地作出评判。只感慨如今“江湖”险恶,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好了,讲讲类似情况如何防范吧。
十、合同篡改的防范
鉴于篡改笔迹、印章的手法翻新,不枚胜举。
先列一些常见情况,希望读者耐下性子看看,以后签合同时注意提防。
伪造他人签名;在合同中空白地方添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在其他合同或有对方当事人签名的其他文件中,保留签名及其上面的空白处,自己在空白处另行制作一份对方当事人欠自己款项的借(欠)据或其他对自己有利的文书;篡改合同或借据中的金额,如将1改为4,将2改成20等;对合同签订时间进行添加、篡改;伪造公章,包括他人的财务专用章;伪造指印;伪造打印文件。
针对这些情况,当事人应增强防范意识,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预防性措施,这些应对之策并不是法律规范,也谈不上“真经秘籍”,实则是当前诚信特定状况下的无奈之举。
要为他人出具有关文书(含合同)时,尽量自己书写全部内容,不要图省事让他人代写文书内容,而自己只签名了事。因为他人书写的文书内容比较容易更改、添加,而对更改或添加的内容作司法鉴定则比较难。
在书写文书时,对金额一定要大小写俱全,因为小写金额很容易被更改;文字的字间距和行间距不要过大,纸张边距也不要留得过大,这样可以防止有人利用自己的签名伪造其他文书。
尽量使用自己的笔,这是为涉案后提供证据方便;合同要加盖骑缝章或使用双面打印,避免合同被撤换;在他人为你出具文书时,不仅应让对方签名,而且应让对方盖上手印,这是为避免有人在签完名后改变字迹和书写习惯,为日后鉴定造成麻烦;平时注意保存有对方当事人签名的文件,为日后纠纷一旦发生提供依据。
另外,在合同签订时,建议订立如下条款:
本合同条款为打印而成的清洁文本,无手写、修改、添加条款。凡对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附件所做的修改和添加,均须由双方当事人在修改和添加处加盖双方的印鉴后才产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如果双方不能同时签字或盖章,一方盖章后交由对方盖章前,由对方经办人在合同每一页上签字留存,防止对方篡改后无凭无据。
有个成语叫“乘虚而入”、“有隙可乘”,说得就是趁着虚弱疏漏的地方进入。其实,很多合同的篡改和伪造是一方给对方留些了可乘之机,对方“顺手牵羊”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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