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恒大事件在坊间被讨论的沸沸扬扬,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其中广受批评和争议的两点就是恒大在美国提起美元债债务重组申请和许家印及其前妻为两个儿子设立海外信托两件事。本文简单就许家印或其前妻丁玉梅设立的海外信托做个解析,并探讨一下许家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的可能性。
事件背景
1. 根据香港交易所(HKEX)公布的信息[1],中国恒大集团(China Evergrande Group,简称“CEG”或“恒大”),前身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Evergrande Real Estate Group Limited),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业务分为四个部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投资、房地产管理和其他业务。其他业务部门从事房地产建设、提供酒店和其他房地产开发相关服务、保险和快速消费产品业务。通过其子公司,该公司还从事矿泉水生产和食品生产等业务。恒大于2009年11月5日在香港联交所(HKEX)上市,股票代码:3333,公司上市注册地在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
2. 2022年恒大的年报披露,恒大的两大股东许家印(Professor Hui Ka Yan)和其太太丁玉梅(Ding Yumei)一起持有恒大68.01%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许家印通过鑫鑫(BVI)有限公司持股61.80%,丁玉梅通过均荣控股有限公司持有6.21%的股份。
3. 恒大2022年1月26日和6月20日的联交所公告提出,恒大将进行债务重组并提出在7月底给到方案。7月 29日在其公告中[2],恒大公布了“重组方案和基本原则”(OFFSHORE RESTRUCTURING PROGRESS AND PRINCIPLES)。2023年3月 22日,恒大出台了完整和细节性的重组方案(PROPOSED RESTRUCTURING OF OFFSHORE DEBTS),7月份,恒大美元债重组获得香港法院批准。
4. 2023年8月14日恒大在香港联交所发布的公告中中首次用Ms.Ding称呼许家印的太太丁玉梅,并指出丁玉梅作为公司的独立第三方持有791,248,238 股公司股权, 约占公司发行股票总份额的5.99%。[3]该公告印证了此前坊间传闻,二人已经离婚。
5. 根据CNN报道,当地时间2023年8月17日,恒大向位于曼哈顿的美国破产法院申请债权人保护。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允许美国破产法院承认涉及外国的破产或债务重组程序,同时非美国企业利用破产法第15章可阻止债权人在美国对申请人提起诉讼或冻结其资产,为其争取更多债务重组的时间。
6. 坊间传闻,许家印已经于恒大暴雷前为其两个儿子在海外设立高达23亿美金的信托基金。
许家印、丁玉梅的海外信托
近来坊间传闻许家印和/或丁玉梅在海外为其两个儿子设立了高达23亿美元的信托。那么公众就有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他们设立信托的资产是从哪里来的?他们是如何把资产转移出去的?这个信托是否可以击穿?如何追回资产?以下围绕这些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1.许家印、丁玉梅转移出去的资产来源情况。
近来坊间传言,许家印转移了高达500多亿资产到了境外。那么首先要探讨的话题是,许家印和丁玉梅的这笔款项是从哪里来的?
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很简单。一般来讲,企业经营者从企业获取利润的方式无外乎企业分红和减持所持有的企业股份。根据媒体报道,从2009年恒大上市以来,作为大股东的许家印和丁玉梅夫妇,累计获得分红超过500亿元。这里引用的图片资料显示从2006年到2022年恒大的分红情况。
恒大历年分红表(单位:人民币)
由以上图表[4]可见,从2006年到2022年,恒大的分红总额累积达684.39亿元人民币。作为曾经持股高达74%的控股股东,许家印和丁玉梅从这些分红中获得500多亿的资金也就可以理解了。
2. 那么许家印是如何把这些资产“转移”出去的呢?
简单来讲,通过恒大上市时搭建的红筹架构,把公司的分红,从架构中层层递进到上一层架构,最终到境外股东控制的公司或者股东手中。
1) 我们先看看恒大上市主体“中国恒大”的实际控制人。

如上图所示[5],恒大集团的控制人就是许家印夫妇,两人共同持有恒大集团74.33%的股权(该持股比例后续有所变化),其中许家印通过XinXin (BVI) Limited 持有超过68%的股份,而其妻丁玉梅则通过Even Honour Holdings Limited持有恒大集团超过5%的股份。[6]
2)我们来看“中国恒大”的红筹架构。
[7]
如上图所示:“中国恒大”的股权架构有四层:许家印和其妻丁玉梅在BVI分别设立的Xinxin (BVI) Limited 和Even Honour Holdings Limited;第二层是作为上市主体的开曼公司“中国恒大”;第三层是BVI公司“安基BVI公司”和其他香港公司,第四层是境内的“广州超丰”及其子公司“广州凯隆”控制下的“恒大集团”和“恒大地产”及其控制的金融、互联网、旅游、文化、体育及房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业务等板块。
许家印、丁玉梅夫妇通过Xinxin (BVI) Limited 和Ever Honour Holding Limited控股上市主体“中国恒大”,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设立在开曼的“中国恒大”是个壳公司,没有业务,除了作为境外(香港)上市的主体之外其作用就是融资比如恒大从2017年起用“中国恒大”所发行的美元债。
底层的架构在境内,即通过广州超丰100%控制广州凯隆,通过广州凯隆100%控制控“恒大地产”和“恒大集团”及其所有的业务子公司板块。恒大的真正业务是在底层架构也就是在“恒大地产”和“恒大集团”所展开的。
3)许家印、丁玉梅是如何通过红筹架构把其在恒大的分红转移出去的。
一般来说,红筹模式的作用一是为了便于企业境外上市,另一个作用是可以把外商参与投资盈利所得通过分红层层向架构上一层递进,最终到达境外股东的手中。在恒大的案列中,通过对“恒大地产”和“恒大集团”控制的业务板块的营收在扣除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成本后,进行分红,通过“广州超丰”递进到“安基BVI”层面,再到“中国恒大”最后再到许家印和丁玉梅控制的Xinxin (BVI) Limited 和Even Honour Holding Limited.
顺便说一下,恒大的股权架构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是VIE架构,而是红筹架构中的小红筹架构,因为并没有所谓的VIE的出现。一般来讲,VIE要以境内外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并和境内实体运营企业之间有一系列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实体运营企业的目的。而恒大的股权架构中都是以股权控制的形式出现并没有上述的协议控制模式,所以不属于VIE架构,只能是小红筹架构。
3. 许家印、丁玉梅的离岸信托能否被击穿?
目前尚无有关的司法判决或者官方公布的信息,要回答这一问题牵扯方方面面的因素,着实不易。不过有几个基本条件可以作为信托是否可以被击穿的参考标准,比如:是否如外界所说许家印或其前妻设立了海外信托,是否信托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是否为躲避债务而设立。如果许家印或者丁玉梅设立了海外信托,且至少满足其它条件中的一个,那么大概率该海外信托就能被击穿。下文就以上几个参考标准展开分析:
1) 许家印、丁玉梅是否设立了海外信托?
一般来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前已搭建信托架构的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应当披露信托的基本信息并对控股股东与信托的控制权关系进行说明。笔者阅读了恒大地产集团联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并未看到任何有关信托架构搭建的信息,所以,如果大股东许家印或者其妻在公司上市时已经搭建了信托架构,则在招股说明书的股权架构附注段可以看到信托的设立人和受益人(通常以“控股股东及其家族成员”进行概括)的信息。
在公司上市后,如果搭建信托架构,则应当与联交所进行沟通,并提交信托资料。并且应当在信托架构搭建完成后,在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中的董事会报告部分就信托情况向公众进行披露,一般应包括设立人和受益人的情况。[8]笔者查阅了香港联交所有关恒大的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三年的年度报告中的董事会报告部分,并未看到许家印或丁玉梅设立过家族信托的信息披露。但如果许家印或丁玉梅近期设立了信托,那要等到来年的年报中才会披露。
另外,在恒大2023年8月14日的Announcements and Notices - [DisclosableTransaction]中,称呼丁玉梅为Ms. Ding,而且备注其为“独立于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并占恒大5.99%的股东[9]。这一称呼表明丁玉梅已经是自由之身,而且与许家印已经做了切割。
因此也不排除丁玉梅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信托,信托资产可能来自于夫妻二人的恒大分红所累积的一部分或者对夫妻资产的分割。
所以,让我们静待明年恒大集团的年度报告或者司法机关或者新闻媒体来揭开谜底。结合坊间的传闻以及接下来的分析,我们姑且认定许家印或者丁玉梅已经设立了海外信托。
2) 国内法下,如何认定许家印、丁玉梅的移转海外设立信托的资产?
我们先看下有关的法律规定,其次,就恒大的案例,看信托的设立是否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设立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从而判断该信托的设立的有效性以及可撤销性。
A. 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1条指出:设立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另外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的,信托业无效。
2) 该法第12条规定了信托可以被撤销的情形以及请求权的行使的时效: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该撤销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3)《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 该法第539条指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 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 该法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则丧失行使的权利。
B. 资产转移的行为是否侵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和第539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纠纷产生后,通过无偿、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造成债权人债权实现受影响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第541条的规定,该撤销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必须在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则丧失行使的权利。本案中,恒大暴雷出现在2021年7月,而恒大最后一次分红是在2020年,许家印或其妻利用分红所得设立海外信托是在2023年。也就是说,恒大的分红发生在出现在债权债务纠纷之前,上述的《民法典》就债权人撤销财产转让的规定不能适用。所以,姑且可以说许家印或丁玉梅在海外设立信托的行为并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C. 设立信托的资产是否系违法所得?
根据恒大9月28日在港交所的公告,恒大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许家印先生因涉嫌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于是大家都在关注许家印和丁玉梅在海外设立的信托的资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也就是说许家印从恒大分红是否属于违法所得,也即恒大的营收是否属于违法所得。
在前期证监会对恒大地产立案调查、公安部门对恒大财富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下,许家印涉嫌违法犯罪并不意外。目前公安机关并未公布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理由,但业内人士估计,许家印涉及的问题很可能跟多个罪名都有关联,比较复杂,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厘清。
那么问题是许家印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恒大过往的营收是否有关联,也即恒大过往的部分或者全部营收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如果是,那么许家印和丁玉梅夫妻之前从恒大的分红也就有了问题,可能也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其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所取得的分红也是违法犯罪所得,那么因为该笔分红已经转移到了境外,则需要申请信托设立地的法院对相关判决进行承认和执行,从而宣布因信托设立的财产系违法所得,属于欺诈债权人信托而加以撤销。
同样,作为许家印曾经的配偶和恒大股东的丁玉梅可能也难逃干系,她所取得的分红也可能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如果经法院判决确认,那么也可以申请信托设立地法院对判决进行承任、执行,并宣告信托设立的财产属于犯罪所得,加以撤销。
另外,对于丁玉梅,由于其身份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根据媒体披露,丁和其定居在加拿大的二儿子持有加拿大的枫叶卡),而加拿大和BVI、开曼、萨摩耶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尚未和我国签订司法引渡协议,要想将其引渡回国受审、服刑存在很大难度。参考之前逃窜到加拿大的“远华案”主角赖昌星的案例。我国政府在历经十年的努力做出妥协让步后加拿大政府才最终将其遣返回来,条件是赖昌星的资产留下并归于加拿大政府所有。对赖昌星的遣返是政治协商和博弈的结果。在现在的国际大环境以及和中加关系和以前不同,要遣返丁难度不小。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国内法下,该信托设立的资金来源于企业分红,而且发生在恒大暴雷前,要指控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容易。但如果许家印和丁玉梅设立的信托的资金来源涉嫌违法犯罪,则在海外设立的信托属于可撤销信托。
D. 那么如何申请信托地撤销信托呢?
一般来说,国际间一国法院的判决为他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1)两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2)两国互惠关系,或(3)被申请国国内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做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的[10],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审结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7313件,涉及英国、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近40个国家。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得到德国、美国、新加坡、以色列、韩国等多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以下以美国为例,加以说明。
目前,我国尚未与美国签署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且中美两国法院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对方法院判决的情形还是比较少的。在实践中在美国申请国内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以美国国内法律作为承认和执行依据。但就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就比较乐观一些,中美同为1958年《纽约公约》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因此,两国都有承认和执行彼此法院仲裁裁决的义务。
(1) 美国法院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i. 在普通法下,在对承认外国判决的请求适用普通法礼让原则(the common law principles of comity)时,法院通常遵循Hilton v. Guyot案中提出的要求。法官认为,如果(1)外国法院具有属人和标的物管辖权,法院应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2)外国诉讼中的被告有充分的理由和机会听取意见;(3)判决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4)强制执行不会违反执行国家的公共政策。[11]
ii. 在1962年颁布的《统一外国资产判决承认法》(the Uniform ForeignMoney-Judgements Recognition Act, “UFM-JRA”).依据该法,美国法院可以评估外国法院的判决,以确定判决是否有权获得承认。UFM-JRA的适用不限于任何特定国家的判决,也不作为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判决的结论。截至2010年春季,美国已有32个州和地区采用了UFM-JRA。该法案明确了对外国法院所做判决的进行评估采用的强制性和自由裁量的条件:
a. 强制性条件(Mandatory Conditions)
☞外国的司法制度必须与正当程序相结合;
☞外国法院必须对被告拥有属人管辖权;
☞外国法院必须对争议具有标的物管辖权。
b. 自由裁量条件 (Discretional Conditions)
☞被告收到了充分的诉讼通知;
☞判决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
☞该判决并不违反执行法院的公共政策;
☞该判决与另一项最终结论性判决不冲突;
☞该判决与双方之间的ADR协议并不矛盾;
☞在管辖权仅基于个人服务的情况下,外国法庭不是一个严重不便的论坛;
☞外国法院是否相互承认美国的判决。[12]
(2) 美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的情况如何?
从公开途径可以查询到的是,从1922年到2021年为止,近100年间约有10个中国法院(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商事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美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其中9个获得了许可,它们分别是[13]:
i. 纽约上诉法院于1922对当时满洲国哈尔滨法院做出的有关Boyle v.Semenoff 财产赔偿案的承认与执行[14]。该诉讼涉及一家外贸公司的破产受托人对一名军官和所谓的债务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根据在中国做出的转换判决对被告下达逮捕令。纽约法院认定,基于一些因素,该判决无权获得承认,但尽管如此,它还是涉及到了许多与今天礼让规则相同的正当程序考虑因素。
ii. 近80年后,2001年南达科他州最高法院在Kwongyuen Hangkee Co.v. Starr Fire- works, Inc.[15]一案中,承认和执行了对香港高等法院对美国经销商拖欠款项的判决。
iii. 同一年,南达科他州最高法院就Hernandez v. Seventh Day Adventist Corp.上诉案做出判决,承认和执行了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
iv. 2009年7月21日,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湖北省高院作出的(2001)鄂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2011年3月29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 [16]
v. 2009年12月15日,密苏里州法院承认与执行北京朝阳区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5818号判决。
vi. 2014年8月12日,美国联邦破产法院新泽西州地区法院承认了浙江海宁 法院作出的尖山光电公司破产重整裁定的效力,并立即给予了相应的破产救济。该判决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对此,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其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作为美国法院承认中国破产程序的首例,必将为其它有破产重整需求的中国企业寻求将其在美资产和债权纳入在中国发起的破产程序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也为中国法院未来依照互惠原则承认美国破产程序在中国的效力带来重要启示并提供了可能。[17]
vii. 2015年5月1日,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承认和执行珠海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珠中法民四终字第11号判决;
viii. 2017年10月27日,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法院承认和执行江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2762号判决;
vx. 2020年1月6日,纽约州皇后县法院承认和执行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2381号判决。
x. 2021年4月9日,纽约南区法院对依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CIETAC的仲裁裁决。
以上第1个案例发生在1922年,第2及第3个案例是对于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4第6到第9个案例是对中国大陆地区法院的判决与执行,第5哥案例是对破产重整案件裁定的承认与执行。第10个案例是对信托财产执行的案列。应该说,随着中国在2000年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曾长期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也一度互为对方第一大贸易伙伴。自然中美间的贸易纠纷也就多了起来,司法诉讼/仲裁案件也多了起来,相互间的承认与执行也多了起来,尽管如此,双方实际上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数量和实际需求之间相差还是非常大的。
3) 信托设立地法下如何认定设立海外信托的资产?
除了以上提到的债权人在信托设立地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内法院的判决之外,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在信托设立地法院提起诉讼认定该信托属于欺诈信托而予以撤销。目前不能确知许家印和丁玉梅的信托设在何地,坊间传闻有不同版本,没有官方说法。但综合来看在美国境内或者离岸地设立的可能性比较大。我们分别从信托设立地在美国和离岸地的情况下,讨论信托撤销的可能性。
A. 首先是对欺诈债权人信托标准的认定。
“欺诈债权人信托”也叫“欺诈转让信托”,源于英美法,将债务人通过设置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认定为“欺诈”。一旦发生“欺诈”,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该信托。
B. 在离岸地提起撤销欺诈信托诉讼的法律依据。
离岸信托简单来讲,是信托的信托人(trustees)位于英国之外,通常是在一个无税或者低税收的地方。离岸地信托法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英国《1925年财产法》第172条规定:只要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委托人存在诈害债权人的意图,移转行为均可撤销。那么什么行为属于欺诈性移转行为?该法规定了任何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如赠与、让与、交易、抵押、设定他物权、使用或限制使用等行为属于欺诈性转移行为。因此,欺诈性移转行为包括通过信托方式所进行的任何类型的移转。
离岸地的制度与英美法相比更倾向于保护信托设立人,其诉讼时效更短,认定标准更严格,债权人保护范围更狭窄,举证责任也更重。以开曼群岛为例,《开曼欺诈处置法》(1996年版)Fraudulent Disposition Law 1996 Revision 规定了避免欺诈性处置到三种情形:
1) 在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在债权人的要求下,欺诈和转让价值过低的行为是可撤销的。
2) 就本法而言,确立欺诈意图的责任应由寻求撤销处置的债权人承担。
3) 除非相关处置发生在六年内,否则不能追溯。
所以,在离岸地法下,债权人可以在欺诈债权人信托设立6年内提起撤销之诉,债权人对信托设立人欺诈意图承担举证责任。
C. 在美国法院提起撤销欺诈信托的诉讼的法律规定。
根据《美国破产法典》(U.S. Code of Bankruptcy)第548条规定,以欺诈性转让为目的所设立的信托属于可撤销信托,可以被破产受托人撤销。提出撤销信托之诉的当事人应当证明作为债务人的委托人以信托方式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客观要件:
1) 主观要件指挫败、阻止、妨碍和拖延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意图;
2) 客观要件:债务人之欺诈性移转或低价交易设立信托的资产。
4. 信托被击穿案例 –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 v Zhang Lan and others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 v Zhang Lan and others一案涉及的事项多而且复杂,与本文相关的有两个判决,一个是纽约南区法院的判决,一个是新加坡最高法院的判决,这两个判决原被告基本相同,但涉及的判决事项不同,前者是对之前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后者则是对信托委托人控制信托资产而涉嫌虚假信托进行的判决[18]。
1) 纽约南区法院的判决: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 v Zhang Lan and others.[19]
背景信息: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根据原告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 (“LDV”)的诉请依据《纽约公约》,就CIETAC对其与张兰女士及其关联公司的仲裁案件所做出裁决进行承认与执行。
事实与理由:在原仲裁案中,申请人以财务欺诈为由要求撤销收购协议,进行损害赔偿。CIETAC于2019年4月裁定被申请人张兰及其关联公司支付申请人总共金额为$142,463,666.28美元及利息的赔偿金。
2022年3月15日,纽约南区法院在Metro Joy诉讼中签署了一项修订后的扣押令,允许德意志银行在Foreclosure Action程序中拍卖张兰女士作为委托人擅自动用德意志银行的信托资金购买位于纽约曼哈顿的公寓,并扣押任何剩余销售收益。
依据《纽约公约》,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通过Memorandum Opinion驳回张兰2022年5约4日就纽约房产拍卖提出的抗辩,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承认和执行CIETAC的仲裁裁决,将张兰纽约公寓的拍卖所得款项归于原告。
法院判决:2023年3月3日,纽约南区法院判决,依据《纽约公约》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张兰纽约公寓的拍卖所得款项归于原告。
2)新加坡最高法院的判决: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 v Zhang Lan and others [2022] SGHC 278.
事实与理由:被告即信托委托人张兰(“委托人”)拥有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SETL”)。SETL名下有两个银行账户,一个在瑞士信贷股份公司(“瑞信银行”)另一个在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德意志银行”)。
2013年,原告收购了委托人实益拥有的公司的股份。出售这些股份的收益已转款给委托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委托人随后在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向瑞信银行账户转款总额约1.42亿美元的款项,其中一部分后来在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转入德意志银行账户。
在此期间,2014年6月,委托人为其儿子、孙子等设立信托(“信托”)。委托人声称该信托不可撤销,她在该信托下没有任何权利,并将其在SETL中的唯一股份转让给了该信托的受托人。 在进行这些转让的同时,原告和委托人发生了纠纷,该纠纷最终提交仲裁,并涉及对委托人寻求的冻结禁令。
2020年5月,原告在香港和新加坡取得了有利于原告的仲裁裁决。随后,原告试图在新加坡强制执行其判决债务,并试图指定银行账户中持有的现金和证券的接管人。新加坡最高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程序的依据是,尽管SETL对银行账户拥有合法所有权,但张兰仍然是银行账户中所持资产的受益所有人。
法院判决:尽管银行信托账户的款项不在张兰女士个人名下,但通过她掌控的SETL公司所拥有而她本人又是该公司唯一董事,所以认定该款项由张兰女士实益所有。法院任命了银行账户接管人(Receiver),而使债权人能够在兼顾成本效益情况下追索这些款项,以履行判决。
可以说,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对CIETAC仲裁裁决的承认以及对张兰在纽约所购房屋的拍卖执行,是对张兰的家族信托的致命一击,间接宣告该信托已经被穿透。而新加坡最高法院的判决则直接击穿张兰的信托。
5. 如何处理欺诈信托的出资?
对于跨境追回欺诈信托的出资是一个大难题,但有个可以借鉴的案例,这个案例就是:Attorney General for Hong Kong v. Reid(新西兰)案。[20]该案件是一个由新西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和裁决的新西兰原创信托法案件,其中认为,处于信托地位的人接受的贿赂可以追溯到为受益人购买并以推定信托方式持有的任何财产。
案件事实:Charles Warwick Reid先生是新西兰公民,曾担任香港副检察官和代理检察长,因此与香港政府有信托关系。他收受贿赂以阻碍对一些罪犯的起诉,并用其中一笔钱在新西兰购买土地,一笔钱由Reid和他的妻子保管,而另一笔钱则转交给了Reid的律师。香港政府辩称,这块土地由Reid以信托方式为他们持有。
理由:司法委员会审理认为,Reid收到的贿赂以及此后获得的土地是以建设性信托(Constructive Trust)的方式为香港政府持有的。这意味着Reid夫妇购买的土地是以信托方式持有的,必须交给香港政府, 以确保处于信任地位的人不会从他们的不法行为中获利。如果财产投资不当,违约的受托人仍有义务弥补差额。
判决结果:Reid因与贿赂有关的刑事指控被判处四年监禁,之后被驱逐回母国新西兰,并吊销其律师执照。信托资产归属香港政府。
所以,如果经过司法程序认定许家印或其前妻丁玉梅在海外设立的信托属于欺诈信托,那么参考此案例,可以要求信托设立地法院判决将信托资产归还中国政府。
总 结
通过以上简单分析,对于许家印、丁玉梅的海外信托,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是以违法犯罪所得而设立或者是为了逃避债务,可以申请信托所在地法院承认和执行国内法院的判决;或者债权人直接到信托所在地进行申请撤销。那么这个案例应该会开创一个跨境信托的司法先例。
注释:
[1]请参考https://www.hkex.com.hk/Market-Data/Securities-Prices/Equities/Equities- Quote?sym=3333&sc_lang=en.
[2]重组方案的细节请参照PROPOSED RESTRUCTURING OF OFFSHORE DEBTS, 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3/0322/2023032201427.pdf.
[3]公告原文是:Ms. Ding Yumei, a third party independent of the Company and its connected persons who is interested in 791,248,238 Shares, representing approximately 5.99% of the total number of issued Shares as at the date of this announcement. 见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3/0814/2023081401531.pdf.
[4]数据来源:勾股大数据。
[5]图片来源:https://www.rzline.com/IndustryNewsDetail.html?13471.
[6]该股份比例处于变化中。
[7] 图片来源:https://www.rzline.com/IndustryNewsDetail.html?13471.
[8]刘堃,通商律师事务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8878445173991109&wfr=spider&for=pc.
[9]该公告声明:Ms. Ding Yumei, a third party independent of the Company and its connected persons who is interested in 791,248,238 Shares, representing approximately 5.99% of the total number of issued Shares as at the date of this announcement.
[10]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77231.html.
[11]Mark Moedritzer et al., Judgments Made in China but Enforceable in the United States: Obtaining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Monetary Judgments Entered in China against U.S. Companies Doing Business Abroad, 44 INT'L L. 817 (2010)
https://scholar.smu.edu/til/vol44/iss2/4, p832.
[12]同上, p822-831.
[13]同上, p832-844. 另外请参考:方建伟等,从雍润案浅议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2022,
https://www.zhonglun.com/Content/2022/03-31/1317096715.html.
[14]201 A.D. 426 (N.Y. App. Div. 1922).
[15]见634 N.W.2d at 95.
[16]见No. 2:06-cv-01798-FMC-SSx, 2009 WL 2190187, (C.D. Cal. 22 July 2009), aff'd, 425 F. App'x 580 (9th Cir. 2011).
[17]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8039982062070677&wfr=spider&for=pc.
[18] Settlor Not Living “La Dolce Vita” After Singapore High Court Determines a Failure to Surrender Beneficial Interest in Assets,May 18,2023,https://hsfnotes.com/pwtd/2023/05/18/settlor-not-living-la-dolce-vita-after-singapore-high-court-determines-a-failure-to-surrender-beneficial-interest-in-assets/.
[19]https://jusmundi.com/en/document/decision/en-la-dolce-vita-fine-dining-group-holdings-limited-v-zhang-lan-and-grand-lan-holdings-group-bvi-limited-judgment-of-the-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for-the-southern-district-of-new-york-friday-3rd-march-2023#decision_45844.
[20](UKPC)[1993] UKPC 2.
许家印、丁玉梅海外信托那些事儿
作者:兰江来源: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最近,恒大事件在坊间被讨论的沸沸扬扬,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其中广受批评和争议的两点就是恒大在美国提起美元债债务重组申请和许家印及其前妻为两个儿子设立海外信托两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