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益类国企混改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若干省属公益类国有企业业务分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提高国有企业效率和活力,进入十三五后,我国进行了国企混改,将民间资本引入国有企业。

(若干省属公益类国有企业业务分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提高国有企业效率和活力,进入十三五后,我国进行了国企混改,将民间资本引入国有企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的方式提高国企改革的针对性。公益类国企首要也是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它的公益特性,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公”,即为公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发展提供产品和服务;二是“益”,即以社会效益为首要发展目标。该类企业控制权的归属,是关乎社会发展和国家进步的重要问题。公益类国企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为我国的社会生活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因此,必须积极重视公益类国企混改的重要性,以期公益类国企能够更加高效的发挥自身职能。
1、推动公益类国企混改的意义
(一)推动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益类国企混改能够使得不同的所有制经济进行深度融合,通过国有企业和多元化的社会经济共同进行管理,以推动国有资产从一般性领域向真正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行业进行集中,形成国民促进、取长补短、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利于双方甚至是多方的共赢,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对于企业乃至社会的经济水平的提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公益类国企产权结构多元化
目前,我国的公益类企业产权结构较为单一,政府部门干预也较多。因此,在公益类国企进行混改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吸收非公经济参加到公益项目中去,通过产权结构的调整来加大国企的资本功能,以期发挥更大的职能效用。其次,非公经济的引入将有助于公益类国企治理能力现代化,混改有助于规范政府对国企进行合理的干预,强调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以实现公益类企业能够高效运转,各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的现代化的治理机构。
(三)有效提高公益类国企的可持续运营能力
由于公益类国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而缺乏一定的竞争力和竞争意识,致使企业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相对不高。而非公经济长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意识和竞争意识,对于企业运行效率以及对于风险把控具有一定的掌控能力。因此,实施混改后,非公经济可以为公益类国企带来经验借鉴,有利于提高公益类国企的运行效率,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各方面发展水平,提高公益类国企的可持续运营能力,不断提高其自身的服务效率,社会满意度等。
2、公益类国企推进混改思路分析
(一)规范混改工作的程序化
公益类国企在进行混改过程中实现公益类国企资产增值保值是较为重要的,避免出现企业管理人员对于混改过程中的工作监督程度不够,资产评估的过程不规范,没有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开展资产核算,使得企业承担较大的风险的情况,就需要在混改前期规范好混改工作的流程。首先要进一步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了解,对其投资的目的、能力及其出价的高低进行综合的考核,再对投资人及其公司进行一定的考量,综合确定。在此基础上,既要实现公益类国企的增值和保值,也要确保公益类国企经过混改后,在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管理等各个方面得到一定的提升,满足公益类国企最开始实施混改的发展诉求。公益类国企与政府机构的联系较为密切,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代替政府部门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也可以由政府对公共服务进行购买。由于公益性企业的独有特点,开展的项目往往是由政府直接定价,开展项目的收益难以保证。另外,在公益类国企引入非公经济进行混改后,对于原有的利润分配方案要重新拟定,例如,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相应的补贴、新进投资者是否有权进行分享分配、分配额度,都需要事先进行商定,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
(二)做好企业混改成本和收益核算
提高经营效益是企业实行混改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此,需要对改革的成本和效益分别进行估算、权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益类国企实行混改成本内容包括人工成本、税收成本、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支出成本等,这些都需要进行详细的考量和测算;二是对于改革收益的测算,即改革后未来收益的期望值,另外,还要测算公益类国企在不进行混改时企业的成本和收益情况,两者相互进行数据对比,以全面分析混改在成本和预期收益之间的情况,确保其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发展决策提供一定的数据基础。从改革预期收益的长远角度来看,公益类国企在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的同时,应当首要明确进行混改后自身收益率的长期性,促使非公经济可以长期投资公益类国企,以确保其自身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坚持公益类国企资本权和控制权
坚持公益类国企资本权和控制权是企业实行混改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国家进行公益类国企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引入社会资本、激发企业活力,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公益类国企,改变原有的公益类国企股权单一的情况,但是与此同时,在资本权和控制权的掌控方面,相关公益类国企要结合企业内部的实际经营情况,获得绝对控股股权,这也是公益性企业在开展相关社会活动的基础。否则,一旦企业缺乏一定的资产权和控制权,政府做出相应的要求和整改措施时,企业不能够及时贯彻落实,会对公益类国企的混改进程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如若员工持股或者其他资本控制权大于国有企业控制权,在面临重大决定时也有可能会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反而没有达到公益类国企实施混改的预期效果。
(四)明确各治理体系的协调运转
由于公益类国企在实行混改的过程中,要对非公经济和国企进行融合,但是两者长期以来经营企业的理念和目标以及价值取向方面都各不相同,对于资本的把控等方面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对此,公益类国企在推进混改时,应当首先建立协同有效的制衡治理体系。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要组建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规定好与之配套的、进行混改后的规章制度,按照合理的体系开展相关工作,尽量避免由于价值取向问题而造成公益类国企发展停滞不前。另外,在公益类国企进行混改之后,由于其自身具有的公益性职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可能会利用企业这一职能特点进而操控企业,与非公经济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反而不利于公益类国企的长远发展。为此,公益类国企同样需要建立有效的制衡治理体系以明确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治理行为严格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企业混改后的治理体系的协调运转和各个方面的有效制衡,有利于公益类国企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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