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出资”的实际债权人如何拿回出借款项——债权转让“操作指南”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民间借贷中真实的债权人为避免对外出借中的不便,常常会找一个能够根据自己意思行事的“工具人”(名义债权人),以其名义对外出借款项。
引 言
民间借贷中真实的债权人为避免对外出借中的不便,常常会找一个能够根据自己意思行事的“工具人”(名义债权人),以其名义对外出借款项。当借款到期或面临风险,通过诉讼途径维权需要适格原告,此时名义债权人若不配合实际债权人起诉,如何反向应用债权转让保障实际债权人拿回出借资金?
名义债权人不配合催收的情况下,实际债权人可选择以自己名义起诉
实际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起诉,应对借款合意、借款由来和背景、资金来源、借款支付和还款收取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真实的出借主体。

名义债权人不配合催收的情况下,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人主张该债权
(一)不得转让的债权类型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1)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等产生的债权;
(2)债权人的变动必然导致债权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例如要求律师提供咨询的债权;
(3)债权人的变动会实质性地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或风险,或实质性地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
(4)转让的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债务人有时会为不面对可能更为苛刻的新债权人、确保抵销利益、避免受让人住所地不利的法律和税收制度等利益,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有效的,债权人就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无约束力,如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债权人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转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例如,我国文物购销一直实行国家统一管理、收购和经营的政策,禁止私自倒卖文物的行为。因此,公民不得违反该规定将文物买卖合同中取得文物的债权转让给外国人。又如信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因此,不得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而进行债权转让。
(二)债权转让通知
在债权可以转让的前提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其中“通知”对于转让债权尤为重要。
1.债务人是否收到转让通知影响债务人的清偿效力但不影响债权人的转让效力

(1)债权转让依法通知了债务人:债权人与受让人形成债权转让合同关系,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此时债务人与受让人产生新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清偿不产生清偿效果。
(2)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人与受让人形成债权转让合同关系,通知未送达至债务人时,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其对债权人的清偿仍发生债务清偿之法律效果。
2.通知债务人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负担。法律对通知的形式并无明确要求,从避免争议的角度看,债权人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若没有债务人的书面签字认可或债务人拒绝接收通知的,只要有证据证明转让通知已送达至债务人等让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事宜的效果,就可认定为已通知。

通知方式

说明

律师建议

口头通知

债务人事后否认作出通知,应由权利主张人提供证据证明原债权人已经做出相应的通知

此方式留存证据的难度较大,且要求债务人对债权转让明确知晓,故不推荐用此方式通知

债务人以自身的行为认可债权转让事实

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以债务人自身行为等事实综合判断债务人是否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债务人以自身的行为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应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

该通知的效力需结合案件事实判断,一般不推荐该通知方式

公告通知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国有政策性银行向金融资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转让不良贷款,金融资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再次转让不良贷款,以及地方政府、国资委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受让上述不良贷款再转让的,均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

在直接通知有障碍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

邮件专递方式通知

参照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规定,以下均可认定为该专递已送达: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等工作人员签收的;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债权人通过邮局或邮箱以快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建议债权人保存好快递的单据及内容或发送邮件成功、邮件已被接收的界面截屏。

以起诉方式通知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向债务人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在客观上债务人已经知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

建议谨慎采用,采用该通知方式,债权人及受让人可能需自行承担因通知瑕疵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额外损失。


(三)债权转让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
1.债权转让可能中断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是否中断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以“通知”是否作出,以及“通知”的内容为判断标准。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通知”内容涉及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债务人向受让人偿还债务的,应该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2.抵押权、担保权等从权利是否转移
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1)抵押权:原则上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仅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部分债权的抵押权;
(2)担保权:①通知后转让: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如主债权被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权;②未经同意不转让: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其他人身性权利:有些从权利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受让人可能无法取得从权利。例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是否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为前提:受让人无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即取得从权利,即债权受让人取得这些从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是基于物权变动。
3.受让人与债务人如何保障权益
如作为受让债权的一方,在受让债权后,可将债权转让做成《债权转让通知书》等形式,借助快递公司、社交媒体、报纸公告等方式,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将相关过程性资料予以保存,作为债务人知晓该债权转让的依据,为日后主张权利做出保障。
如作为债务人一方,①在向受让人还款前,可要求受让人补充证据,促进对债权转让的合理信赖,减小风险;②债权转让通知未到达债务人之前,债务人可拒绝向受让人履行,或对债权转让提出异议;③收到通知后,原始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若债务人仍坚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受让人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力,其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向受让人偿还债务后,可以要求原债权人返还。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主张债务人的抗辩权或抵销权。
4.债权转让是否以支付对价为前提
债权转让实际上是将合同权利作为转让的标的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一般情况下,这种合同的效力与原因关系相分离。但立法也承认当事人在债权转让中约定与原因关系相关联的效力,故债权转让的性质是一种相对的无因契约,即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转让需以支付对价为前提时,债权转让合同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
5.债权转让能否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同时,这也同样有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单方撤销转让通知时债务人的审查困难。
结语
“借名借款”中,因“被借名”的名义债权人有时不配合实际债权人,使得该类型的案件在诉讼活动中存在不可控因素,引入债权受让人的方式转让债权,依据上述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可以让债权重新归于可控,保障“款”回“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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