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微企宝公司要求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提出,系对劳动者行使法律规定的单方辞职权进行限制,该规定如果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非劳动者自愿接受,其内容没有约束力。
【案情概要】
尚某某于2017年入职深圳微企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担任高管职务。2018年10月,尚某某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预计离职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此后,尚某某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18年12月底。2019年1月2日,公司发出《离职到期通知》,要求尚某某办理离职手续。尚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相应赔偿金。
【裁判要点】
1、辞职预告期的法律效力:尚某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虽载明预计离职日期为12月31日,但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答复,且尚某某继续工作至该日期,应视为双方就辞职预告期未作实质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公司在未与尚士涛就延长辞职预告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于2019年1月2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正当理由,构成违法解除。
3、赔偿责任的承担:鉴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尚士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欠付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4353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实务操作建议】
1、明确辞职流程: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辞职管理制度,明确辞职预告期、交接流程等,并确保员工充分知晓。
2、及时回应辞职申请:对于员工的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予明确答复,避免造成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
3、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有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避免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4、保留证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留与员工沟通、工资发放、加班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劳动争议中有效举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辞职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提出,是否有效?
作者:劳动与民商法实务研究来源:劳动与民商法实务研究

【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