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是争议的公断者。“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已成为仲裁界的共识。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仲裁的水源,是活的仲裁法。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智慧、业务经验以及法律所给予的支持、监督等,对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明晰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有助于整个仲裁流程的进行,也有助于商事纠纷的公平公正解决。具体而言,正确认识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需要从仲裁员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关系、仲裁员与仲裁员的关系等方面加以理解。
一、仲裁员与仲裁机构的关系
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中的职能和权力主要是处理程序性事务和进行组织工作,协助当事人更加积极、稳妥、有效地利用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进而使争议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的职能和权力主要是处理实体性事务,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实体裁决,是整个仲裁案件的最高权力者。在仲裁案件中,存在程序与实体的分工,仲裁机构与仲裁员分别履行仲裁事务管理权和仲裁权,彼此相互配合,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二、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关系
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关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为宏观层次上的关系,另一方面为在具体案件中的微观层次上的关系。宏观而言,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是由仲裁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可以说,没有仲裁使用者的信任和委托就不会存在仲裁制度。明确这一关系,对于确定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具体案件而言,仲裁员与当事人应当保持足够远的距离。仲裁员与当事人应当没有利害关系,仲裁员应当绝对居间中立,不存在任何倾向性。仲裁员对于当事人应当奉行“完全中立原则”和“同等关注与礼貌原则”。尽管一些仲裁员是基于当事人的选定产生,但该选定是基于对仲裁员专业、经验、道德和公正性的信赖,仲裁员享有的仲裁权既来源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也来源于国家的司法权。因此,仲裁员不应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仲裁员只应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三、仲裁员与仲裁员的关系
仲裁员应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处理与仲裁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仲裁的成功与否不是取决于仲裁庭某一个人的主观努力,而是需要仲裁庭其他成员,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理解、合作与配合。仲裁庭三位仲裁员是合作群体,不是利益个体,要有团队意识、大局意识、整体观念。仲裁庭三位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要相互尊重,谦虚相待,默契配合。特别要明确的是,首席仲裁员不一定就是水平最高的,而是仲裁制度规定的。仲裁员之间,由于大家的经历、职业不同,看问题的角度、方法的不同,而对案件中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判断、法律的理解上有较大出入,这是很正常的。谁是谁非,正确的程度多大,在学术上往往也有争论,不宜以偏概全,应该允许有探讨的余地。
总之,仲裁员作为实体权利的裁判者,独立于仲裁机构。同时,仲裁员应接受仲裁机构的监督,与仲裁机构互相配合,公平公正地居间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不同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仲裁员应当互相尊重,默契配合,以各自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定纷止争。
您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广仲仲裁条款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员利益冲突相关问题研究》专题之二:仲裁员的法律地位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是争议的公断者。“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已成为仲裁界的共识。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仲裁的水源,是活的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