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非诉讼行使方式——以指导案例171号为例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 随着房企的资不抵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变得尤为重要,那么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一定要通过诉讼主张吗,本期将以最高院指导案例171号为例针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
随着房企的资不抵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变得尤为重要,那么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一定要通过诉讼主张吗,本期将以最高院指导案例171号为例针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主要探讨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主体、期限、起算点、是否符合拍卖客观条件等等可以点击文章末尾关联文章,在此不做赘述。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为与发包人协议以及请求法院两种途径,但是否请求法院一定需要诉讼,最高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作出解答。
案例参考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造价机构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 2014年11月3日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核报告》。2014年11月24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2015年2月5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停止施工。2015年8月4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发送《关于主张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5月5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又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关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坤略观点
本案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又收到法院因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申请就案涉工程拍卖的通知,此时承包人的做法值得借鉴,在确认工程价款金额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向法院能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认定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属于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从而没有超过主张期限。因此,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必须通过诉讼,但要注意的是权利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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