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迁系梁山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5月,时迁在上班期间上厕所,不小心摔倒在卫生间台阶下,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左臂骨折。时迁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认为时迁是在上厕所过程中受伤,与其从事的采购工作并无直接关联,属于时迁本人私事,事发时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并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属于工伤。时迁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时迁受伤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本案中。时迁受到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实质要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上厕所确是劳动者必要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是密不可分的,片面地认为上厕所属于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理论相违背。更何况,举重以明轻,即便是“职工上下本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与工作密不可分的生理活动,且并非本人过错的上厕所更加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班期间上厕所不慎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时迁系梁山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5月,时迁在上班期间上厕所,不小心摔倒在卫生间台阶下,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左臂骨折。时迁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