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发生了举国震惊的马加爵杀人事件,让人们意识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
2013年,复旦大学发生投毒案,林森浩将同学毒死。
此后,舍友成为了一个危险的身份,许多人在毕业之时举杯告别,都会或戏谑或深情地说一句:感谢舍友不杀之恩。
2017年4月29日,重庆大学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重大学生覃某在宿舍用菜刀将两名舍友砍伤后逃逸。当天下午,犯罪嫌疑人覃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覃某砍人的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根据重庆大学贴吧等小报消息的透露,“砍人者确实患有精神病,据他邻居说,此人没事就在家用双截棍打奶奶,还发微博炫耀,他的微博ID是:带带大师兄”。
精神病,是许多大学生恶意杀人事件的普遍解释。毕竟,如果是一个正常人,很难想象会如此轻易地对同学下毒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精神病人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其精神病发作,完全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之时,还可免除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有些精神病人杀人是不用偿命的。
《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杀人不偿命,并不是一个容易理解的命题。
中国古代的传统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杀人不偿命,是欧洲文艺复兴以后的产物,其核心为自由意志的概念。欧洲古典哲学认为,人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不为一定的行为,即人拥有自由的意志。
在自由意志之下,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行为就要对此负责,此为刑罚报应的基础。
反之,如果一个人没有自由意志,就不能对此施加刑罚。比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为经历与生理等原因,尚未对世界形成客观的认识,缺乏自由意志形成的基础,故不必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减轻刑事责任。
之所以要免除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不是从社会控制的立场出发的,而是从自由意志的立场出发的。社会控制,以社会学家、法学家庞德为代表,此派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从这个立场出发,触犯刑事法律的人之所以应该受到惩罚,是因为他扰乱了社会秩序。一个人,即便没有控制自己的能力,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必须对其进行惩罚。
故此,精神病人犯罪也应接受惩罚。从自由意志的立场出发,要求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除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求其具备自由的意志。
康德认为,人有自由,是因为人有道德。所谓道德,康德认为动物是没有道德的,而只有欲望。动物饿了就吃,而不管东西是不是属于自己。人不一样,人有道德,所以人有选择的自由。
在道德律令之下,人既可以偷盗产物,也可以不偷盗产物;人可以杀人,也可以不杀人;人可以撒谎,也可以不撒谎……在道德之下,人有为一定行为,也有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既然人可以根据道德律令选择是否做一件事情,他就应该对此负责。
精神病人既缺乏对世界的认识能力,缺乏自由意志的基础,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缺乏自由意志的运行条件,所以无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现代社会为了在社会秩序与尊重人的自由意志之间取得平衡,通常规定了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和强制医疗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精神病人造成的伤害,其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尽管如此,精神病人对社会而言仍是一个危险,你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惹上一个精神病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敬而远之,不轻易去激怒他们。
实际上,精神病人也不是完全无逻辑的行为人,很多时候也能分辨是非,判断善恶。
目前,重庆大学砍人案件正在进一步的侦查之中,尚无法确定其精神状况。但不管最终的结果如何,与人为善、互相尊重,总是我们在处理人际关系中的重要参考。
世界万事万物,总有因果。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又见“马加爵”
作者:法纳刑辩来源:法纳刑辩

2004年,发生了举国震惊的马加爵杀人事件,让人们意识到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 2013年,复旦大学发生投毒案,林森浩将同学毒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