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3月起,国务院、山东省先后发布文件,规定将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这标志着从2016年启动的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经试点后正式落地。2019年底,《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青岛市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两险合并实施后随之而来的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支付变化问题,劳和律师近日也收到了不少HR相关问题的咨询。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梳理一下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两险合并后女职工生育期间待遇支付的相关规定。
一、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享受条件
01 生育医疗待遇支付
根据青岛市实施方案的规定,2020年1月1日后,在青岛市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即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02 生育津贴
根据青岛市实施方案的规定,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满1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时已参保1个月以上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与合并实施后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间为: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津贴标准为: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另外,根据《关于调整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6号)的规定,如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60%的,生育津贴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计发;高于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300%的,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03 关于未参加生育保险或缴费期限不足的生育待遇问题
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虽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期限不满足且又不能继续补缴至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则由该女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二、延长产假期间的待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我省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含难产、流产、多胞胎生育增加的产假)外,还额外享受增加的60天产假,及男方7天的护理假。
两险合并前,根据青岛市的政策规定,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山东省增加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企业仅负责支付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超出社平三倍部分的差额,以及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两险合并后,青岛市实施方案明确,女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产假由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山东省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新政策规定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且福利待遇不变,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大部分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浮动工资制,每月工资包含奖金、绩效等数额不固定,产假期间职工未实际提供劳动,上述工资应按何标准支付?这也是令大多企业HR困惑的问题。对此问题实务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是:
继续按照上述生育津贴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该标准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生育女职工生育前的实际工资标准,且与企业的整体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直接相关,实践中可能与女职工生育前的实际工资标准差距较大,因此参照该标准支付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2、第二种观点是: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通常会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进行约定,但实务中常常发生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基本工资,或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工资已晋升或调整却未及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重新约定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劳动者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这也使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难以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3、第三种观点是:
参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又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中的“工资”明确为“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正常出勤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同样表述为“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与青岛市实施方案中对于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表述相近,因此可考虑参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工资标准,也即按照女职工生育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关于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问题,由于目前暂无法律或规定进行明确,因此为避免法律风险,劳和律师建议:1、企业可以与女职工个人书面协商明确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2、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形式明确本公司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支付问题,包括延长产假期间工资标准、额外增加的产假补助,以及对于工资高于企业平均工资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性补助计发办法等。3、企业可以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对产假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等进行规定,并通过合法有效的民主、公示程序保证实施。
三、其他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问题
青岛市实施方案还规定了其他相关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问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退职)人员、1-4级工伤职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符合规定生育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在职职工的生育医疗费标准支付其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
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住院分娩按照在职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规定生育的,仍按照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其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金缴纳,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按规定支付。
关于生育医疗两险合并后女职工生育期间待遇支付
作者:张锦 何德宝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自2019年3月起,国务院、山东省先后发布文件,规定将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这标志着从2016年启动的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经试点后正式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