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防骗科普第一站——NFT是什么?

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NFT的起源 NFT全称是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与Fungible Token同质化代币相对应。Fungible Token是可替换的代币,例如比特币等。

一、NFT的起源
NFT全称是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与Fungible Token同质化代币相对应。Fungible Token是可替换的代币,例如比特币等。Non-Fungible Token里每个代币都是不可替换、独一无二的。
NFT最早可追溯到2010年比特币刚被发明的时候,Colored Coins作为一种建立在现有比特币数据块上的挖矿和交易应用协议,让我们可以轻易的构建各种各样的基于比特币协议的智能资产,包括股票、债券、数字黄金、或者各种虚拟货币等。后来,从Colored Coins开始逐渐衍生出NFT的概念。2015年以太坊发明了智能合约,2017年加密猫(Cryptokitties)创始人提出了ERC721协议,协议指导如何发布NFT,NFT的概念才得以在近年被广泛推广。2021年开始,非区块链投资人也开始关注这个概念,主要原因在于“元宇宙”概念逐渐被接受,NFT作为这个概念中一种技术实践方式开始流行。此外,一些加密艺术品逐渐从传统实物形式变为线上,包括佳士得,苏富比每季度都有NFT专场。同时,近年有许多区块链游戏吸引玩家,例如Axie Infinity,把概念推广到不熟悉NFT的人群。
NFT的名称对非技术专业人士而言,容易产生歧义。最通俗的理解是,NFT是储存在区块链上的一段独特的、不易篡改的数据代码。基于它的特性,NFT可以与易于复制的数字资产相关联,比如音乐、图像、游戏等,它的作用相当于一份“数字证书”。通过运用NFT,解决了数字资产真伪不可分辨、容易篡改的这个困境,同时也记录了每一次交易行为,将所有的交易过程进行了透明化、公开化。并且可以通过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确保NFT数字作品的发售方获得持续性的版权收入。NFT通过在区块链上铸造(mint)而产生,大多采用的是以太坊ERC-721技术标准,一般至少包括唯一标识符、元数据及智能合约。
二、NFT的法律属性
从法律上来说,NFT(非同质化代币)概念接近于特定物。与此相对应的FT(同质化代币),每一代币平等且可拆分、可互换,法律概念上接近于种类物。
NFT的创建,是指创建者通过数字技术及加密技术创造数字作品、或将一个真实存在的作品转化为数字作品形式,存放并永久记录在区块链上的过程,也被形象地称为铸造(mint)。主流的NFT交易往往在公链进行,因其去中心化程度最高。当前较活跃的交易平台有Opensea、Rarible等。而我国的NFT平台往往以联盟链构建发行网络,宣传时也常用“权益证明”、“数字证书”等字样描述NFT。
那NFT到底属于一种商品、虚拟资产、还是证券呢?
在美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坚称NFT属于“证券类”产品,并试图说服市场接受其金融属性。如果NFT被归类为“证券”,则NFT的发售方及NFT交易平台应严格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要求,遵守详细的注册和披露手续。即使NFT不被认定为证券,如果可以合理预期NFT具有二级市场交易和流动性,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美国商品法》(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所定义的“商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认为比特币和几乎所有其他非证券的主要数字货币都是受CFTC反欺诈和反操纵管辖的商品。
目前在我国尚未对NFT的法律性质作出终局性的定义,但同为代币的“虚拟代币”在境内却遭遇了强监管的环境,我国出于对网络信息安全及金融市场稳定性的保护,自17年起,尤其集中在2021年由多部委陆续出台了数个文件向整个代币行业发出了最强烈的监管信号,也正因为该等监管原因,目前NFT在境内无法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也无法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2022年7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划提出,上海将在“十四五”期间培育包括数字内容、数字贸易在内的数据新要素,支持龙头企业探索NFT(非同质化代币)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化流通、数字确权保护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这反映出政府并不是一刀切的对NFT产业的合法性进行否定,而是在相对灵活的处理,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重点防范的是金融风险。
三、NFT与数字藏品
由于NFT所指向的交易客体通常集中于文化艺术产品,因此国内也译为数字藏品。基于NFT底层技术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和不易篡改的属性,NFT最大的特点即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所有者能够证明其是唯一真正的数字藏品的拥有者,并且相关交易记录包括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每一次流转信息等。NFT拥有唯一数字标识,每个NFT独一无二,这使NFT成为确定数字藏品权利归属、证明真实性、体现稀缺性的绝佳工具。但在法律上,NFT与所链接的数字艺术品是两件不同的资产。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国内首例关于NFT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文书号为(2022)浙0192民初1008号,以下简称“首例判决”或“该判决”)。在目前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该判决将成为界定NFT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NFT交易法律关系以及NFT交易平台责任的重要参考,对于企业如何运营平台、控制自身风险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该判决书首先指出,NFT本身不具备任何直接转变为画面的数据,不能“观赏”,只是一个抽象的信息记录。以文学艺术领域的作品通过NFT进行交易的称之为“NFT数字作品”。因此当一件数字作品复制件以NFT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上时,就被特定化为一个具体的“数字商品”,NFT交易实质上是“数字商品”所有权转移,并呈现一定的投资和收藏价值属性。“数字商品”是以数据代码形式存在于虚拟空间且具备财产性的现实事物的模拟物,其具有虚拟性、依附性、行使方式的特殊性,但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特定性和支配性。
上述判决还指出,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NFT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
四、NFT数字藏品的发售
有别于NFT通过铸造(mint)而产生,其链接的数字艺术品的权利方就相对复杂的多。
目前NFT数字艺术市场交易的种类有音乐、动漫图像、明星等公众人物的肖像、动态卡牌(NBA Topshot)、推文(tweet)等。特别要注意的是,现行有效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适用于NFT数字艺术交易。
假设某经纪公司拟自主发售一件以明星肖像而创作的NFT数字艺术品,由于NFT与文化创意产业的紧密运用近两年才刚刚兴起,传统的经纪代理合同可能还未涵盖NFT等加密技术,故应当及时更新合同版本,获得明星的肖像权授权,用于发售NFT数字艺术品,并将NFT数字艺术交易获得的商业收益计为经纪收入。
对艺术家而言,即便是发售自主创作的作品,也需要自查是否拥有发售的权利,比如是否受第三方的委托或者受雇佣而创作,及时审查相关项目的书面协议。以DC的漫画家José Delbo为例,他从 1976 年开始就为《神奇女侠》这个漫画进行创作工作。在今年3月,Jose与另一位艺术家合作,出售了以神奇女侠为特色的 NFT图像作品,总计收入达到了185万美元。这起NFT交易被DC公司得知后,法务部门立即向全体员工发出了一封警告信,禁止DC的漫画家们,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发售任何有关DC宇宙的数字图像或者其他NFT作品。对于像DC或者漫威这种公司,漫画家在参与项目的时候,公司会跟他们签署一个关于雇佣作品的协议(Work for Hire),以约定所有的动漫、人物形象等知识产权都属于公司。
对买家而言,审查发售方的“发售资质”是必须要完成的工作,因为NFT数字艺术品并不能保真。如果把发售NFT数字艺术品比作生产环节,而持有者之间进行二次交易比作流通环节,NFT技术只能确保流通环节的交易物品不受篡改、并且交易记录可进行溯源,但不能保证生产环节没有任何法律问题。如果发售方没有合法权利发行这件数字艺术品,那么买家将会自行承担这个投资风险。
知名的NFT交易平台Rarible今年收到了漫威公司法务部门的告知函,要求Rarible删除在平台上发售的一件售价为5500美金的蜘蛛侠作品。在收到这份通知后,Rarible立即采取了措施,禁止已经支付5500美金的买家在区块链上转售他现在拥有的这件作品。而买家目前已无法通过 Rarible网站在他的加密钱包中查看他所购买的这件蜘蛛侠数字图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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