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是与非——法释【2015】18号出台之后(下)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五、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问题 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为避免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往往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当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通常是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本息的,债权人

五、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问题
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为避免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往往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当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通常是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本息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其履行买卖合同,由此产生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模式。
该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上述规定符合最高院过去对于此类问题的裁判思路,即通过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定性合同类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买卖系表象、通谋的意思表示,担保才是本质,因此应按照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借贷关系进行审理。
学界普遍认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属于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让与担保,该解释虽明确了买卖合同的担保属性,但未从根本上解决标的物的优先权问题,出借人仅有权在借款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申请拍卖标的物。一旦标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出借人无法再行使上述权利。笔者认为,债权人在签订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时应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以避免标的物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影响对债权的担保,动产尤其是无需登记的动产则难以实现担保的目的。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查莉莉与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2010)民提字第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大庆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祝明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民申字第1627号】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的裁判思路剖析》王峰 石睿 天同诉讼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2007年
六、虚假诉讼问题与借贷行为是否发生的识别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该条款并未规定具体的罪名,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且虚假诉讼的成伪简单便利、违法成本低,故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屡禁不止。为更好的识别虚假诉讼,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该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了10种虚假诉讼的情况,以便帮助法官识别虚假诉讼。但现实中,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最重要的就是识别借贷行为是否发生。
该解释第16条概括了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作为综合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依据,同时规定借贷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问题
该解释对P2P网站是否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规定。该解释第22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实践中,P2P网站鱼龙混杂,线上线下交易模式穿插,出借人往往是信赖网络贷款平台的实力或者担保才出借款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严重缺位的现状下,该解释的上述规定无疑对于处理大量通过P2P网站形成的借贷纠纷、维护债权人有着不可小觑的指导意义。
【法律链接】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小结
该解释能否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是是非非有待于时间的检验,但最高法此次的释法称得上司法能动的有益尝试,对于解决目前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法院受理应接不暇、群体纠纷乱象的困境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当然,该解释仍然存在一些未决的问题,给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在普惠金融的背景之下,我们期待司法为民间金融市场的繁荣以及健康发展作出良性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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