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怎样维权?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有问有答”中有位张先生向我们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的一名外聘职工,由于单位改制,我们所有外聘职工都于2013年年底被培训中心解聘,根据新的《劳

在“有问有答”中有位张先生向我们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的一名外聘职工,由于单位改制,我们所有外聘职工都于2013年年底被培训中心解聘,根据新的《劳动法》规定我们是可以得到一些经济补偿的,但是由于他们早已规避了很多风险(去年该发的一些钱都没有发),导致我们的经济补偿非常少,从根本上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培训中心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面的一家事业单位,我们作为弱势群体根本没法直接取得一些证据,所以我们到人社厅去投诉,根本就没有结果,人社厅信访局说这不属于他们管的事,不受理;劳动仲裁处说我们的证据不足,劝我们不要告了;厅长听说了此事,根本不接待。
1.我在培训中心工作8年,没有买任何社会保险。
2.2013年他们早知道单位要改制,一直拖欠着奖金不发,到最后解聘我们才明白是要降低我们上年度的工资基数。
3.由于他们这些早已规避了一些风险,我工作8年只能得到1万多一点的经济补偿,还有工作了10多年的员工,也只比我多一点点。 综上所述,我们该通过法律手段怎样维权呢,恳请您帮助。谢谢!”
我所胡远碧律师对此问题作出了以下解答: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劳动纠纷的相关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你介绍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在与你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当包括奖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综上分析,用人单位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侵犯了你方的合法权益,你们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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