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NO.108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NO.108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解析
网络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非常广泛,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内的具有可交易性的账号、角色、道具、装备、钱币等可视化的拟人、拟物类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
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
(1)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
(2)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3)虽然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无形的,但是他们在网络空间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
本条规定是一条具有时代性意义的规定。在互联网时代,无论是哪一种新技术,都离不开数据的产生和保护,数据在新技术的形成、推广及运用过程中还会产生更多的数据。随着中国网民人数的剧增,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界定和法律构建亟待解决。
此条通过概括性指引性规定,给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的立法保护指明了道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回应互联网时代对民法的需求。该条是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引致性规定,但其宣示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为之后特别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对《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予以了保留。
案例分析
2016年,王鸿雁在酷狗直播平台实名注册了直播账号,注册后一直由表妹王晗使用,直播收入打入王鸿雁名下银行账户,但银行卡由王晗持有。帐号目前拥有30.6万粉丝,财富等级为“神皇”,明星等级为“歌神5”,主播荣誉为2019年大奖季军、2019年最佳才艺奖冠军等。2020年1月,经王晗向繁星公司申请,案涉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王晗。王鸿雁认为,繁星公司与王晗恶意串通严重侵犯其虚拟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繁星公司将案涉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人重新更改为王鸿雁。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账号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二是经过用户对账号个性化使用、经营所产生的账号上添附的财产性内容,如粉丝、流量等所反映的财产性权益。王鸿雁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约定仅享有账号的使用权,其将账号交由王晗使用,构成违约,繁星公司依约终止其使用账号,不构成对王鸿雁账号使用权的侵害;案涉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权益,源于用户对王晗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建立在王晗的劳动与经营之上,并非是账号本身的原始价值,归由王晗享有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也符合公平、效率的实质要求,繁星公司变更账号实名认证人为王晗,不构成侵权。据此驳回王鸿雁的诉讼请求。
该案为全国第一例涉“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既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认定问题,又涉及到实名认证监管以及平台的自治权边界问题。判决结合网络实名制、账号具有人身依附性等特点,首次提出了账号类虚拟财产与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权益两分法,区别适用权利归属规则的裁判思路,确定:账号类虚拟财产权益的享有和处分应受网络服务合同的约束;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权益则根据诚信、公平和效率原则,归由账号实际使用人享有。案件裁判结果对落实《民法典》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目的、构建良好的虚拟财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秩序、推动平台认真落实网络账号实名制、优化数字经济领域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