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骑车或开车无偿捎带顺路的亲戚、朋友、同事是一种常见现象,这种乐于助人的“好意搭乘”的行为给搭乘者带来了方便,但在乘车过程中出现了意外,致使被搭乘者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近日,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因好意搭乘出车祸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申请人赛某与被执行人吾某系同村朋友,平时多有往来。2020年7月,吾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四团打工,途中遇赛某搭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赛某腿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公安机关认定吾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吾某因本次事故花费大量医疗费,就伤情损失赔偿方面,赛某与吾某产生分歧,但考虑到人情深厚,赛某本想协商解决此事,但始终未能与吾某达成一致意见。
眼看马上过诉讼时效了,2023年9月赛某将吾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摩托车系吾某所有,事故当日赛某搭乘吾某的“顺风车”构成好意施惠,吾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吾某向赛某赔偿各项损失2802.60元。但吾某迟迟没有履行,无奈之下赛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第一时间向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并敦促其尽早支付欠款。但吾某不仅拒不报告其财产情况,也拒绝履行义务。
2024年1月,执行干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找到吾某,将其传唤至四团法庭。面对白纸黑字的拘传票,吾某坦言自己的不甘“我当时是想着我俩是好朋友才让他坐车,也不收钱,现在出事了我还要倒赔他!”
考虑到双方的关系,本着减少矛盾、化解纠纷的原则,执行干警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向吾某释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吾某终于放下执念,当即向赛某道歉赔偿,昔日好友在法院的见证下握手言和,该案也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究竟什么是“好意同乘”,什么情况算“好意同乘”呢?《民法典》说得很清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又称好意搭乘、善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是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无偿性也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
在《民法典》中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是我国倡导建立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不仅对于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发生有积极意义,还是对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的健康引导。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提供乘坐车辆者的赔偿责任,但是好意同乘仅限于“非营运机动车”,同时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充分保障驾驶安全。而搭乘人也应当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不得作出影响驾驶人安全的言行,承担谨慎注意义务。
好意搭乘却出了事故,该担责吗?
作者:第一师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在日常生活中,骑车或开车无偿捎带顺路的亲戚、朋友、同事是一种常见现象,这种乐于助人的“好意搭乘”的行为给搭乘者带来了方便,但在乘车过程中出现了意外,致使被搭乘者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