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22】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律师的朋友圈的大标题都打着“起诉查封要尽早”“先下手为强”等等。
当然,首封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争取到首封当然是好事!这无可厚非!
然而,所有的民事案,能走到诉讼,某种程度,我认为是有商业风险的成分。也就是任何被执行人还不起钱,没有人愿意去逃避债务,没有人愿意去无法面对众多债主的追诉,更加没有任何人愿意去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对于申请人而已,能走到法院程序已经可以得知跟被执行人之间已经没有商量的余地,剩下的就是用法律的手段冷冰冰的去按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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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我这几年经办的比较典型两个标的过千万执行阶段的案件为例,跟大家陈述,新出的规定,即使明确了轮候查封的先后顺序,但是,它,未必就是一个最好的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
首先,我们要先搞清楚主体!享有首封美好待遇的债权人,对应的被执行人一定是企业法人!
1、法条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2、什么是被执行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因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回到本文的题目,别慌,不是每个案都是按查封的先后顺序去执行的。就是这个道理,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存在先后顺序的说法。只要有查封,只要被执行的账号有款项可分配,首封该可分配的财产的执行局只要收到其他法院参与分配的函件,都需要通知您去参与债权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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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了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那么,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就是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1、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如果被执行人是属于企业法人
如果被执行人是属于企业法人,也就是被执行人是一家公司,那么债权人就符合是202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22】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律师的朋友圈的大标题都打着“起诉查封要尽早”“先下手为强”等等情形的福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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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的内容为:
一、轮候查封具有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首封债权人从查封物变价款受偿后剩余部分的作用。首封法院对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该剩余价款属于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该替代物,即对于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债权人对该剩余价款有权主张相应权利。
二、轮候查封对于首封处置法院有约束力。首封法院在所处置的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于查封物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
三、首封处置法院在明知拍卖标的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违反上述义务,径行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的,构成执行错误。
我以真实案例来述说我对企业面临债务重重时,债权人最佳解决方案的感悟:如果把一个企业的资产比喻为“猪肉”,当企业面临经济债务危机时,所有的债权人就是“多分猪肉”的期待。
案件去到执行局,尤其是疫情当下的建筑企业公司,应收未能回款,应付被债主步步追击!工程行业,已经形成了一个“怪相”,实际施工人承受大部分的垫资承接工程,而实际施工人亦欠付着人、机、材的众多供应商。这就是典型的三角债!
被执行人应收未回款,应付出现“赤子”,转不动的时候。企业的账号、设备都会被债权人查封,也就是本文提到的有先后顺序的查封。企业账号一旦被查封,收款、开发票等等都会收到阻碍。被查封更加不敢让应收的款项进基本公户,就是这样的恶性循环导致企业步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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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办一个因为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企业瘫痪的企业,当时接手的时候,债权只有2000多万,应收有4000多万,本来想着一心可以好好谈,大家打折把所有的债权债务解决完毕。就是因为首封我代理的濒危破产的企业的债权人死死不愿意打折。认为自己是首封,必须全额受偿。首封的债权只有100多万。而后面的债权人也同意让利,但是首封的依旧固执不愿意!
后来,可想而知的,债务不断的涌现,不断的出现,在执行局的案件,由2000多万,一下子跳到4000多万(还没有算利息跟违约金)。而应收部分也因为出现问题,导致应收部分从原本可进行债权转让可应收的4000多万,因为收款不及时,导致应收金额变为1000万不到。
企业因为资不抵债而被申请破产,申请破产的条件就是资不抵债!2018年到2022年,现在已经有4年了,这个案件的首封债权人分到的“猪肉”10%都没有!
同样的,就这个月我处理的一个委托人的案,我们是首封。封了花都某搅拌站的三个账号及设备,通过企查查均可以看到花都这个搅拌站的案件已经有几十个了,债务约莫都高达2-3千万,其中我们的债权是1200万!
我多次跟委托人做工作,同意和解!接受和解!不要因为自己是首封而高高在上!把一家企业无心的搞死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事!
最后在我的劝说下,在法院的主持下,我们接受了400万收到第一笔款项,后面的分4期支付的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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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我亲身经历、亲眼所见的在执行阶段处理债权债务的真实案例。作为债权人都会痛恨债务人欠款不还的!都会厌恶任何人言而无信!但是,客观的讲,那个是无烟的商场!
其实债权人之所以成为债权人是因为商业行为,不要给自己冠名伟大名义!更不用给自己赋予善良之名!没有谁帮谁,做生意就是一个存在商业风险的投资行为。
如果“玩不起”,可以不要玩这么大!您追不回来的债权损失不至于让你“哭爹骂娘”的。更加不会让你失去理性打着维权的名义把股东逼尽绝路!甚至出现绑架追债的情况。
任何股东、任何企业都不会希望自己的企业倒闭、破产!如果运营出现问题,可能是天灾、可能是人祸!因为别人的债务出现而导致自己的债务陷入危机,是应该值得怜悯!
但是,在我的世界观,那就是你的投资失败,你自己无法把控的商业风险。签订合同时,您该让谁签,您有没有本事让有经济实力的人去帮你做担保予以实现你的债权?
“鸿至方援弓,讲的是待时;见兔即呼犬,讲的是及时;风息休起浪,讲的是识时;到岸便离船,讲的是顺时”。对于债权人而言,争取到做首封,自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以首封为名,抓着企业不放!逼上梁山时,自然就会把企业推向破产,企业一旦进去破产,没有多少债权实现率可以超过10%!
俗话说,识时务者为俊杰!律师也许被很多人定义为案件的参谋长,所以应对各种局面,都要准确判断时机,认清形势,当机立断,顺势而为!实收比失收好!
别慌,不是每个案都是按查封的先后顺序去执行的
作者:徐敏仪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22】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律师的朋友圈的大标题都打着“起诉查封要尽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