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4月23日,原告唐某、被告王某登记结婚。2021年10月21日,婚后唐某、王某为满足购置房产的条件,商议同意成立深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技术公司”),该公司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专门为购置该房产而设立,并无实际经营业务。但鉴于唐某工作原因,不能将其姓名登记至在公司名下,因此该公司的股东仅显示了王某一人,工商登记显示由王某享有信息技术公司的100%股权。根据双方此前签署的《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唐某在涉案房产中享有60%的权益份额,王某享有40%的权益份额。2021年11月25日,双方以总价约370万元全款购买了房产。2023年11月17日,唐某与王某双方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但此时双方婚内购买的房产登记至案外人开发商深圳某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属于第三方100%所有的情况,即无法分割该财产。因此,双方在离婚案件均未就婚内财产、债务进行分割,且离婚后双方亦未达成一致意见。
01 案件处理
1.当事人唐某此前曾委托广州某律所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但对先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未达预期。在寻求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唐某经过前期五次的深入沟通和了解,在认同我所邹良城律师、黄胜楠律师的诉讼策略后,选择相信并委托我所黄胜楠律师、邹良城律师团队承办后续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基于信任与认可,邹良城律师建议由黄胜楠律师担任离婚后财产案件的主办律师,带领张晓晨律师代理该案。鉴于案涉房产系本案的最核心的争议财产,因此针对案涉房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特殊情况,黄胜楠律师团队迅速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建立沟通渠道,各方达成共识,协力推进房产过户事宜。经各方努力,最终顺利将该房产过户至深圳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
2.在案件推进过程中,考虑到当前房地产价值市场下跌趋势以及委托人因工作繁忙无暇管理房产等现实因素,黄胜楠律师团队通过多次线上会议与委托人深入沟通,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委托人唐某对律师团队给予了充分的信赖与支持,以开放且积极的态度参与到每一次线上案情讨论中。最终决定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由原请求分割股权变更为请求分割股权所对应的价值份额。
3.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坚持主张按股权比例直接分割公司股权。对此,我方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和资合性,股东之间需要较高的信赖关系的特征出发,结合双方感情已破裂的现实情况,提出由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获得相应补偿更有利于公司后续经营管理的抗辩意见。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我方诉讼主张,判决支持以50%的股权财产折价补偿款处理,判决结果与我方预期基本相符。
02 办案心得
1.律师与当事人的双向奔赴是案件成功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律师要以专业优质的服务赢得当事人信赖,及时传达案情进展,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另一方面,当事人也需要以开放、配合的态度与律师沟通,提供必要信息和支持。这种良性互动不仅有助于建立互信关系,更能促进案件各环节的顺利推进,最终实现双方共赢。
2.处理复杂案件要把握"先共识、后对抗"的节奏。当面临需要多方配合的程序性事项时(如办理过户、解除查封等),应当首先寻求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建立初步沟通渠道,在共同利益点上达成合作。待完成需要配合的事项后,再就实体争议展开充分辩论。既能推动案件顺利进行,又不影响我方维护自身权益。
3.诉讼策略应当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案情发展及时调整。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要密切关注相关市场动态以及司法实践趋势,查找相关案例,判断案件走向。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当发现原有策略可能存在风险或不足时,要果断调整思路,制定更优方案。
房未过户就离婚,370万房产如何分?
作者:黄胜楠 张晓晨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23日,原告唐某、被告王某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