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判赔标准的意见

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现状,有利于国计民生,得到从中央到地方的大力支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现状,有利于国计民生,得到从中央到地方的大力支持。
从国家层面上说,近年来国家领导人和各级政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均高度重视,中国将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执法,加强对外国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杜绝强制技术转让,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019年12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声明中就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出台。中美双方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在几个方面达成共识,包括商业秘密保护、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专利有效期延长、地理标志、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的盗版和假冒、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行和程序。
2019年11月5日,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5日在上海开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开幕式上约30分钟的主旨演讲中纵论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习近平指出,为了更好运用知识的创造以造福人类,我们应该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东莞地处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心位置,毗邻香港、深圳和广州,华为、OPPO等大型企业均在东莞生根落户。近年来,这些自主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的案件数量上也均呈现了井喷式的增长。为华为为例,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库显示,2018年华为的诉讼案件中,知识产权的权属和侵权纠纷占华为诉讼案件比例接近6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然是东莞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作为文明示范城市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要打造的一张重要的名信片。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管辖有关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的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也产生了很多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经典案例。这些成绩,均得益于全东莞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东莞两级法院大量工作在司法实践第一线,历年来经办了海量案件的法官实在是功不可末。
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原名: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0年,是东莞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近30年来一直工作在司法工作第一线。本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在作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广东省知识产权发展促进会的理事和东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工作中,本人也经办了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希望就本人微不足道的办案经验,就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判赔标准,提出一点个人意见。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计算商标法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
(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
(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
(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商标法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商标法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二、商标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判赔标准:
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认定商标侵权判赔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赔标准可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考虑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可适用为:权利人销售金额减少,在服务类商标案件中,如:权利人应收的加盟费、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收入的减少。
第二:以上难以确定,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可适用为: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如侵权人每日利润300元,乘以侵权持续的天数计算;
第三:以上难以确定,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可参照权利人与同地区同类型群体所签订的《加盟协议》或相关协议中确定的商标许可费的倍数来确定,如权利人每年的商标许可费是1万元,侵权人没有支付商标许可费,权利人的受扣或侵权人的受益就是1万元。
第四:以上难以确定,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具体看侵权行为的性质,比如侵权行为的表现和恶性;侵权行为继续的期间长短;侵权行为的后果主要是看侵权店铺所在的区域、经营面积、人流密度等;商标的声誉主要是看权利人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商标的影响力和商标对社会公众的熟知程度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可参见权利人与其他市场主体所签订的相关协议中的约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含调查费、取证费和律师费。
1、调查费按照权利人无论自行进行市场调查或外部委托调查公司,均会发生调查费,对于发生在权利人本地的调查费用(包含2名调查员在市场进行排查和实地调查的人工费和差旅费)个案一般不少于¥3000元;
2、取证费包含公证人员的公证费、公证购买时的辅助人员的人工、差旅费、公证证据保全时所发生的购物费等,个案一般不少于¥2000元;
3、律师费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个案律师的基础费用一般为¥8000元;
4、另外,权利人本身处理案件的法务人员本身的人工、办案成本和材料成本大约为¥1000元;
5、权利人提起诉讼必然预先支付的诉讼费一般平均个案不低于¥1000元。
以上5项在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均基础是必然会发生的费用,合计不少于¥15000元。
因此,在完全不考虑商标法规定的第一点至第四点的情况下,仅仅权利人为了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均不应低于¥15000元。
三、举例说明:
以某服务类商标为例:
1、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为:没有收到加盟许可费损失为¥20000元;
2、侵权人的可获得利益为:日收入300元,侵权持续时间一年计算,利益不少于¥10000元,两年利益不少于¥20000元;
3、权利人仅商标许可使用费一项的加盟协议价格为:¥5000-¥20000元;
4、权利人维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一般为¥15000元。
以上1~3项无论采用哪一项,商标侵权本身的价值仅为¥5000元,加上维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15000元,所以法院在服务类商标维权案件中的判赔标准,最低不应低于¥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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