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那么,人民法院能否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呢?笔者谈以下拙见,请各位同仁施以高见。
一、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事故鉴定无法律依据
国务院制定并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从上述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足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两种。第一种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种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该行政法规将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排除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据此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鉴定的,可以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
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法定鉴定部门应该是司法鉴定部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专业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按照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但这里的鉴定部门是指司法鉴定部门,而不是医学会。为了能够进一步说明,我们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中可以找到答案。该规定第二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该规定第二十九条七项还规定了鉴定人员和鉴定部门要签名盖章。这些规定均说明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鉴定属于司法鉴定,而不含医疗事故鉴定。
三、人民法院不能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经过对以上法律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但人民法院没有委托医疗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资格和权力。所以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人民法院能否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作者:任淑玲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近几年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那么,人民法院能否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呢?笔者谈以下拙见,请各位同仁施以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