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到孩子就抢到直接抚养权,这是真的吗?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高院与中华妇联近期联合发布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可见国家在不断切实加强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

最高院与中华妇联近期联合发布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可见国家在不断切实加强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笔者在日常承办婚姻家事案件中,遇到除典型的家庭暴力外,还遇到因争夺孩子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以抢到孩子的抚养权吗?孩子被抢时又应寻求何种司法救济?
01 抢到孩子就能抢到直接抚养权?
当然不是的。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是直接抚养权归属认定的根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判定直接抚养权归属时,是通过父母品行、父母的抚养意愿以及与子女亲厚程度以及抚养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本条规定包含两个适用条件:一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二是改变生活环境会产生明显不利。
从第一个适用条件“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来看,这仅是作为考量抚养权归属的要件之一,而非唯一要件。如将“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作为单一的判决标准,将可能会向社会发出错误信号,让大众误以为抢到孩子或藏孩子即可满足其共同生活条件,便能取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
从第二个适用条件“改变生活环境会产生明显不利”来看,这是考量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能否达到“明显不利”的情况,即应着重考量双方的抚养条件、各方能够给予孩子的生活环境等要件。如改变生活环境能让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及生活,或更能拓宽孩子眼界、更好树立孩子三观的,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并不会对孩子健康成长达到“明显不利”的标准。
如笔者曾承办黄某与蔡某的离婚纠纷一案,孩子长期随蔡某的父母在老家生活,黄某在深圳生活,时常回家探望孩子。现双方离婚争夺孩子直接抚养权,法院在本案中认为,虽然孩子随蔡某及父母在老家生活较长,但是黄某与孩子情感颇深,孩子随黄某至深圳生活还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教育等便利,改变生活环境并不会对孩子健康成长达到明显不利的情况,故判决黄某直接抚养孩子。
所以目前出现孩子在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被一方抢走的情况,是社会大众对法律理解上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抢到子女随自己生活较长即可在之后的诉讼中取得直接抚养权。而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仅会让抢夺孩子一方在诉讼中争取直接抚养权变成弱势地位。
02 孩子被抢走了有什么司法救济途径
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进行救济。
1、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要司法救济制度,是法律“护身符”,目的是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2、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来源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该法规定民事主体受到行为人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3、孩子被抢走了,为什么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三条还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虽然有很多人认为目前法律上没有针对抢夺、藏匿孩子等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进而无法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方式救济。但我们探究《反家庭暴力法》制定目的来看,该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平等享有对其监护权、抚养权,一方为争夺抚养权而抢夺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还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在此情况下,未抢夺一方作为家庭成员为了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是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寻求司法救济的。另外,尚处年幼的未成年子女需要充足的母爱和父爱,因一方抢夺、藏匿而导致孩子与另一方长期分离将会造成孩子的精神侵害,这是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侵害行为。
根据最高院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草案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予以保护。可见国家已经在法律层面对于被告藏匿孩子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并明确规定原告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进行救济。虽该法尚未正式颁布生效,但从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已足以反映目前最高院以及社会大众对于抢夺、藏匿孩子行为的否定性法律及社会评价。
所以,脱离孩子监护一方作为家庭成员,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弥补未成年人在抢夺、藏匿期间遭受身心健康的侵害,寻求司法救济保护系合乎情理、于法有据的。
03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申请主体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等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代为申请。
(二)管辖法院
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一定要提离婚诉讼才可申请吗?
不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前提条件
(四)要准备什么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双方身份及家庭关系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
3、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陈述;(2)接警记录、执警回执等;(3)施暴者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4)记录家庭暴力过程等录音录像资料;(5)电话录音、短信等记录;(6)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7)有关机关单位收到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8)亲友邻居的证人证言;(9)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五)申请流程

04 律师建议
如您正遭受家庭暴力、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或您孩子已被另一方抢夺、藏匿的,应尽快寻求律师协助,律师将指导您及时搜集并保全相关证据,为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以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