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来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介绍】 陈师傅驾驶一辆小车从南往北沿万家丽路行驶,在临近月湖五金大市场时发现路旁绿化带处有一名大人带着两个小孩晒太阳。

【案情介绍】
陈师傅驾驶一辆小车从南往北沿万家丽路行驶,在临近月湖五金大市场时发现路旁绿化带处有一名大人带着两个小孩晒太阳。为了安全起见,陈师傅进行了减速并鸣喇叭,但是在车辆左拐进入月湖五金大市场时,其中一个小孩突然跑到道路中,正好撞向胡师傅的车,导致小孩左脚受伤。事故发生后,陈师傅拨打医院救助电话将小孩送至旺旺医院治疗。医院检查并无大碍,次日小孩出院。
办案交警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师傅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孩承担次要责任。陈师傅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没有异议,并且已经签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小孩家长在交警队大吵大闹,表示不服交警的事故责任划分,并和办案交警发生肢体冲突。最终,交警重新作出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师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孩无责任。陈师傅不服,拒绝在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最后,在小孩家长胁迫下,陈师傅被迫签下一份“愿意支付小孩护理费8600元”的协议。
陈师傅在交通频道记者的引导下来到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向本律师团队咨询相关问题并请求帮助。
【律师解答】
本起案件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的焦点在于:1、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2、交通事故因伤未残可获得的赔偿;3、受胁迫签订的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
如陈师傅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交通事故因伤未残可获得的赔偿
小孩伤后在医院就诊2天后出院,伤情未构成伤残。陈师傅需向小孩承担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1、医疗费;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门诊、挂号、检查住院等费用的付款凭证,并结合就诊病历及诊断证明等证据共同证明;
2、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实务中,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可以通过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予以确定。
3、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且要求有正式票据为凭,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予以确定。湖南地区为30/天;现新的标准已经出来,为100元/天,但湖南法院目前对该新标准的适用持观望等待态度。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予以确定。
受胁迫签订协议的效力问题
对于小孩家长胁迫陈师傅签订的关于后期护理费的协议,是陈师傅在被胁迫情形下,违背本人真实意愿所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协议。陈师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被撤销的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陈师傅对该协议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陈师傅对受胁迫签订协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其可以通过办案交警或其他证人证言以及视频、录音等资料予以证明。
【温馨提示】
一、车主别意气用事揽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方千万别基于车辆有保险,或出于同情与照顾伤者的目的主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伤者提出的赔偿请求也应当谨慎对待。
建议车主要求办案交警查清事实如实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不能听信旁人提出的“反正你有保险,划你全责有保险买单”的意见。应当要求办案交警实事求是,严格依据各方的过错划定事故责任。
二、理性对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时,别和办案交警死磕,以免错过复核期限。正确的做法是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重新划分。
另外,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不服,应当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小孩跑到机动车道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起初的划责并无不妥。小孩方如有异议,可要求办案交警进行释疑,释疑后仍不服,可通过复核程序救济,不应当用影响交警部门办公、对办案交警胡搅蛮缠的方式强行满足不合法诉求。如人人都如此行事,社会的文明制度、约束规则将不复存在,最终人人都会是社会的受害者。
三、当局交警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已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局交警部门对于已经作出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吵闹交警部门而进行更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且送达一方就不得更改,当事人如不服,只能告知其通过复核程序救济。交警部门变更已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危害有三,第一:变更行为与行政机关应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相违背,让民众对交警部门的公信力产生怀疑;第二:不守规则的民众通过吵闹方式达到目的,让其以后更加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律,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理性维权,而是胡闹维权,加剧社会矛盾;第三:遵守规则的人不能获得公平对待,降低其对法律的信仰、对政府的信赖,并让其相信守法成本比不守法成本高,最终阻碍国家的法治进程。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