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发布了文章《刑事诉讼中的期限|侦查阶段》,与大家一同分享了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的时限规定。今日,我们把视线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同来看看在这一阶段中的各项时限规定。
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在介绍这个阶段的诉讼程序时限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个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里,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都会有怎样的工作?
一般来说: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后,会安排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和《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这两份文书。此后,捕诉部门(捕诉合一后,批捕与审查起诉统一由一个刑检部门负责)的检察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会建议公安或法院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则会被直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负责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
而主导整个审查起诉活动的刑检部门在向被害人送达《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等文书后,会审查公安机关移交的全案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证据材料中有法医学鉴定意见的案件里,刑检部门还会联合检察院技术部门对法医学鉴定意见进行文证审查。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检察官会将案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乃至检委会讨论决定。
在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核查阅的同时,如果发现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下,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也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退回补充侦查,并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及《退查提纲》以供办案机关参考,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在审核全案证据后,检察人员会撰写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和起诉书,最后将全案移交法院,终结审查起诉阶段。
总的来说,审查起诉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不可忽视。如果想知道更多有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信息,敬请期待我即将发布的新文章《审查起诉阶段中的检察官们》。
法律条文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的期限 | 审查起诉阶段
作者:叶东杭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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