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经济、民商类案件数量激增,其中民商事案件中出现了大量由于一方当事人出于诬陷目的的不实举报,公安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程序不够严格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从而使民商事案件变成了刑民交叉的案件,该类案件由于证据往往经不起推敲,导致刑事案件无法进行到底,而被错拘错捕的当事人在重新获得自由后,被中止的民商事诉讼程序又重新恢复。不仅造成了司法成本滥用,也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其人身自由受限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错过的商机往往难以弥补。
贰、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与特点
何为刑民交叉案件?刑民交叉一词来源于司法实践而非法律学术用语,法律规定中并无这一概念。严格意义上,指的是同一案件中或案件涉及的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着民事及刑事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根源在于民商法和刑法调整的对象不同,而形成的相应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叉融合;同时因国家相应司法机关对此规定不完善、不具体而导致的存疑和模糊的案件。
叁、造成刑民交叉案件难以处理或认定不清的原因
在大多数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司法机关在整体的法治理念以及业务水平的提升,大多数案件都可以得到妥善的处理,既维护了公权力的公信力也妥善的保护了私权利的行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个别案件的定性与处理中,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与瑕疵。而造成刑民交叉案件难以处理或认定不清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点:
(一)办案人员对刑民交叉法律关系认识不清,导致不当作为和不作为,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进行立案。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中,很多问题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仍有部分不该被定性为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有些明显应当进行立案侦查的刑案却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在主观上,可能存在办案人员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缺乏经验,难以辨别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在客观上,多数受害人报案时仅提供对己方有利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甚至隐匿有利于对方的证据,导致办案人员偏听偏信或者因证据问题难以调查定性。
(二)办案机关忽略客观证据与主观证据之间的矛盾,未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中,存在着大量的民事合同、交易凭证、银行流水等民商事案件常见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往往能对案件的定性、侦查以及审判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办案人员在对书证与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之间存才的矛盾没有进行排除,在案件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即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三)立法对刑民交叉法律问题规定不完善。
刑民交叉是指案件性质同时包含刑事与民事两种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存在交叉的案件种类,或根据相同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定性的案件。但是,就刑案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将“打击”放在第一位,“保护”放在第二位。立法者认为,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面前,被害人的个人权利应当作出让步,被害人无需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国家对犯罪的追诉,即是对其民事权益最好的保护。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民事附带刑事诉讼,该条款是从立法角度对刑事诉讼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方式的确认和肯定,但仅适用于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下,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远未反映刑民交叉案件的整体范围和法律特征。
最高院于1998年出台过《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经济领域内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作出了较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令司法机关在对经济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有章可循,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有限,只适用于经济领域内的刑民交叉案件,而对大量的其他领域的刑民交叉案件尤其是数量庞大的民商类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处理,仍然存在诸多空白。
(四)重刑轻民的传统法律观念影响。
我国自古以来法律的设立与颁布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利益。一切从国家出发,倡导国家利益至上。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自古的观念均为个人利益应让步于国家利益。体现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就是刑事第一,民事第二,以刑事案件为主导,民事案件服从于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
这种“重刑轻民”的刻板观念,导致刑事处理优于民事纠纷为由对民事部分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过分强调公共利益的维护,忽视了当事人独特的利益要求,阻断了其民事权利获得救济的途径。因此,对刑民交叉案件,不能一味以“刑优于民”、“先刑后民”的单一模式处理,而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区别对待。
肆、如何扭转刑民交叉案件中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
为了达到正确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目的,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层面、制度层面进行设计和完善,同时也需要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角色都能在具体工作中正确的履行职责,践行法治使命,这需要公检法三机关以及律师和广大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
(一)应当重视诉讼程序,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
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我国法律界老生常谈的话题,这也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影响下产生的一种司法文化。从客观上讲,在一起法律案件中,所有参与方都在追求着实体公正,即结果的公正性。但如何实现实体公正,这是司法机关应当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在关系上来说,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程序正义应该是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结果的公正是一种主观的理解和判断,是否真正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案件的主观想法;但程序公正是客观的,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的侦查与裁判是容不得半点马虎的。程序公正并不能必然产生实体公正的结果,但程序不公正的情况下即使实体公正也会使人怀疑结果的不公正。
正确办理刑民交叉案件,首先需要司法人员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在办案过程中遵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程序规则,从而保证办案过程的质量。
(二)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并不仅仅在审判环节,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同样应当重视律师的意见,以保证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能够达到法院审判的标准。同时法院应当坚持对抗的诉讼模式,保证控辩双方充分行使权利,对于与刑事案件有交叉的民事案件,应当审查相关的民商事证据,防止民事纠纷被当作刑事案件办理。
(三)建立第三方研讨审查制度。
司法机关在处理刑民交叉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与每起案件的特殊性,对于案件定性难以把握的,应当学会发挥外部专家的作用。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可以通过邀请司法机关内部退休的专业人员或者著名的法学院专家参与案件的研讨与会诊。从案件的不同角度出发,透析全案,对涉及的专业问题,力求分析通透,定性准确,从而避免将错就错的情况发生。
结语
想要解决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难题,道阻且长。对刑民交叉案件应作何种处理,必须根据案件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区分:当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是民事案件决定刑事案件的走向还是刑事案件是民事案件处理的前提,从而决定采取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亦或是民刑分离的处理原则。
简析民商事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认定与处理(一)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经济、民商类案件数量激增,其中民商事案件中出现了大量由于一方当事人出于诬陷目的的不实举报,公安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程序不够严格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