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而复得的名表,到底刑不刑?!

来源: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招待朋友在家借宿,室友的名表却“不翼而飞”。报警后,名表又被送回,这样的“亡羊补牢”,是否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招待朋友在家借宿,室友的名表却“不翼而飞”。报警后,名表又被送回,这样的“亡羊补牢”,是否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前往其朋友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合租的房屋内借宿,趁张某和王某在卧室休息时,李某将王某放在客厅中的一块宝珀牌手表窃走,并于当日7时许逃离案发现场。王某发现手表丢失且李某未打招呼就离开后,当即联系李某,但李某否认拿了手表,于是王某立即打电话报警。李某得知王某报警后,迫于压力便通过美团跑腿将该手表送还给王某。经鉴定,该宝珀牌手表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五万元。2024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前主动退还被害人被盗财物,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捉。本案中,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并离开案发现场,其已实际控制并非法占有了被盗财物,被害人丧失了对该财物的控制,其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既遂,已构成盗窃罪。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终究身陷囹圄自食恶果。财富需用双手创造,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同时也提醒大家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熟人利用不设防的心理盗窃的案例比比皆是,还要注意谨慎交友,不要给“有心人”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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