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看中一楼盘,遂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对于付款方式及期限,双方于合同第七条中约定,“李某于2013年3月15日前支付房价款120万(40%首付),余款180万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缴纳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并办妥银行按揭手续”。后因李某所购属于二套房,银行要求其将首付比例提高到6成,李某无力承担,于是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开发商予以拒绝。
李某诉到法院,认为自己因为纯粹受限贷调控政策的影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后”,且合同的付款方式约定的就是40%的首付,理当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则认为,虽然在合同第七条的付款方式上约定了40%的首付加按揭的付款方式,但是在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中却另行约定有“如因买受人原因或银行政策原因需提高首付、提高贷款利率或不能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相关通知后与出卖人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自筹资金付清相应房款,否则视为逾期付款”。故开发商认为李某不能解除合同,反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开发商的理由,判令李某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业主在买房时往往重点关注主合同上的条文,而忽略了合同附件其实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于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为浙江省的范本格式合同,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在范本合同上只是简单的分列了三种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而对于不同付款方式的详细约定,不同的开发商都有自己不同的约定。这些约定因为条文繁多及其他缘由,一般不会写明在第七条付款方式上,而多见于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中。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中,虽明确指出“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一般应认定属于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其后面还有一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开发商针对此类情况多在合同附件中有买受人应当现金补足的类似约定。
所以业主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关注主合同之外,更应详细的查看补充协议当中的内容,从而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内容。往往补充协议之中才是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的重点。
购房合同附件处处陷阱
作者:郑赟来源:智仁律师

【案情】 李某看中一楼盘,遂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