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期限梳理——以广仲规则为主(下)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熟悉仲裁流程期限有利于正确地把控仲裁节奏。

熟悉仲裁流程期限有利于正确地把控仲裁节奏。在上一期中,小编对仲裁程序中各环节可能涉及到的期限问题进行了部分梳理(上期回顾“办案札记丨民商事仲裁期限梳理——以广仲规则为主(上)”),今天,小编将对仲裁程序剩余部分进行后续梳理。
申请回避
首次开庭前提出,也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约定不开庭的,应在知悉回避事由五日内书面提出。仲裁庭会将回避申请送达另一方当事人,至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的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仲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应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只是规定了增加的情形。当然,增加当事人必定会涉及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这些期限参照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即可。
举证期限
仲裁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但鉴于仲裁的灵活性,实践中,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本会或仲裁庭同意。
金融仲裁程序。举证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通知之日算。
国际仲裁特别程序。举证期限为四十五日,自收到通知日起算。
【增加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仲裁规则也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仲裁规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可推之,举证期限以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宜。当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举证期限也可由仲裁庭指定举证期限,该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期间】
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但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在开庭时当庭提出,即属于逾期提出的,依据仲裁规则第22条的规定,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如果决定受理的,一般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具体参照仲裁规则中关于受理、答辩等事项的规定处理。
【申请延期举证】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申请调查取证】
根据仲裁规则第38、39条的规定可知,仲裁程序中的调查取证主要分为两种:出具协助调查函和仲裁庭亲自调查取证。前者主要基于当事人申请,后者主要由仲裁庭决定。至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及仲裁庭决定是否取证的期限,仲裁规则均没有明确规定。
(注:根据《证据规定》第19条规定可知,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了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即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申请鉴定】
仲裁规则也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期限,但参照《证据规定》第25-28条的规定可知,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逾期举证
对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补充证据的,即逾期举证的问题,仲裁规则也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都较为灵活,具体问题在往期文章中有过实务分享“办案笔记丨逾期举证的实务处理与风险提示”,在此亦不再赘述。
证据交换
根据仲裁规则第38条的规定可知,证据交换并没有严格的期限。而参照《证据规定》第37条的规定,一般也只需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即可。
延期开庭申请
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五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国际仲裁特别程序。当事人应在开庭十五日前提出。
仲裁审限
普通程序。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可延长。
简易程序。自组庭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可延长的。
金融程序。自组庭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可延长的。
国际仲裁程序。自组庭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可延长的。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裁决书或调解书的送达与结案
仲裁裁决书是根据仲裁庭的合议结果而作出的,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或电子签名,加盖公章或电子公章。裁决书作出的期限即仲裁审限,只要在审限内作出即可(具体期限如前文所述)。
至于效力的问题,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生效的条件不同,法院判决书生效必须要送达至当事人且送达成功一定期限后才生效,但根据仲裁规则第73条的规定可知,仲裁裁决书是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故裁决书的效力不用考虑送达的情况。
注:裁决书效力虽然不用考虑送达的情况,但由于裁决书的强制执行主体是法院,故一般向法院申请仲裁裁决书执行时,还需提交“送达证明”,即证明该份裁决书已成功送达当事人,此时则需考虑送达的情况。
【裁决书补正】
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补正或补裁。补正或补裁内容为原裁决书组成部分。
【调解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第4款的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调解书的效力就与送达的情况有直接联系。如果调解书作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则该调解书没有生效,仲裁庭应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出具裁决书。
一览表

5日
1)对于保全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关于延期开庭的: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提出。
10日
1)金融程序的仲裁员选定: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选定。
2)金融程序答辩、举证与反请求期限: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15日
1)关于选定仲裁员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选定或者共同选定仲裁员,没有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2)答辩期: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答辩;
3)举证期限: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举证;
4)反请求: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
20日
国际仲裁特别程序仲裁员的选定: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选定;
30日
1)对于仲裁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申请仲裁;
2)裁决书补正: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
45日
国际仲裁特别程序的答辩、举证与反请求期限: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
60日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
首次开庭前提出的
1)管辖异议;
2)申请回避;
3)申请增加当事人;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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