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失主反被判敲诈勒索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一天,被害人失主发现自家的4棵树木被盗,遂拨打110报警。小偷知道后,有点害怕,就主动找到被害人要求其到公安销案,并答应赔偿被害人。经过几番讨价还价,小偷愿意赔偿被害人1.

案情简介
一天,被害人失主发现自家的4棵树木被盗,遂拨打110报警。小偷知道后,有点害怕,就主动找到被害人要求其到公安销案,并答应赔偿被害人。经过几番讨价还价,小偷愿意赔偿被害人1.8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
最后的结果是:盗窃案并没有销案,小偷被判刑,但是,因为有被害人为其出具的谅解书,所以小偷最终被判缓刑。
可让人吊诡的是,被害人也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抓捕。理由是:事后经过鉴定这4棵树木的价值仅为4000元,而被害人却敲诈了1.8万元,被害人在敲诈小偷时说过:“你不赔偿,就看着办!”这样带威胁性的语言。
近日,长沙县法院判决被害人犯敲诈勒索罪成立。因为认定为敲诈,所以被害人失主一分钱的赔偿也没得到。长沙县法院的判决间接地为小偷免除了债务。
律师说法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成林认为本案被害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来看,被害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直接故意,他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进行的维权行动,因此不构成从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当小偷偷了被害人4棵树木时,在民法上,被害人就对小偷形成了债权。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被害人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的维权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举例:如果我有一个已经坏了的杯子,我故意设局,让他人不小心碰坏,我以此为借口索赔,这就是敲诈勒索,因为我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直接故意。但是,如果我有一个好的杯子,他人碰坏了,我要求赔偿,那怕是高价索赔,即使不合理,即使法律不支持,那也不是犯罪行为。
因为我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展开的维权行动。
二、要求惩罚性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我国,被害人要求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在消费者维权案中、在刑事和解等案件中法律都支持惩罚性赔偿。本案中,4棵树被鉴定只有4000元,而被害人要求小偷赔偿1.8万元,这是惩罚性赔偿,法律应当支持。
退一万步讲,即使法律不支持惩罚性赔偿,那也不至于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被害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害人要求小偷惩罚性地赔偿1.8万元,罪犯被惩罚,彰显的是正义,并通过这个案例教导人们:偷盗是没有好下场的,结果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所以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不但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会产生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这个案件,小偷被判缓刑,而受害人又能得到1.8万元赔偿,原本到此为止,皆大欢喜。人们在这个案件中看到的只有公平正义。
但不想长沙县的法官,刚愎自用,听不进辩护人的正确意见,活生生地将被害人定罪。可见,个别法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都有待提高,否则,这样荒谬的判决只会让人们嘲笑。
希望长沙中院能够改判!
希望“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只是飘荡在共和国上空的一句响亮口号!
希望早日推进“陪审团制度”。有了陪审团,党和政府也就不必为个别法官的荒唐判决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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