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 什么是夫妻财产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一、 什么是夫妻财产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可见,基于我国的社会文化传统和大众心理,夫妻财产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如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配有特殊需要的,可以选择分别财产制,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才为所法律认可。
二、夫妻财产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不是当然的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对相对人“知道”的标准要求较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时,夫妻一方或双方需要提前对债权人明确阐明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事实,并且需要向债权人清楚地告知协议的详细内容,这种情况下夫妻财产协议才可以对抗该债权人,即便负债的夫或妻一方如果没有偿还能力时,债权人也不可向其另一半主张债权。如果因债权人不知道双方之间的约定,使得夫妻双方对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向负债这一方进行追偿。
三、夫妻财产协议拟定的注意点
一份完善的夫妻财产协议,有助于双方理清各自的财产,约定将来的收入,应该包含双方基础信息,财产部分分为对现有财产归属的约定,如房、车、存款、债权债务等,对将来取得的财产归属的约定。
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在婚姻发生动摇时,才有保护财产的意识。比如对方出轨、家暴、赌博、吸毒、欠下大额债务时才想到要签订婚内协议。这时候要特别注意区分夫妻财产协议与忠诚协议、婚内保证书等文书的区别,实务中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是不予认可的,拟写夫妻财产协议时一定要与忠诚协议相区别。
协议中可以对财产进行详细约定,但不能约定限制人身权的条款,例如“提出离婚的一方净身出户”,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以财产为由限制离婚与婚姻自由是冲突的,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协议对房产归属进行约定的,建议及时过户。比如约定“一方婚前房屋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如果没有及时过户,很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而不是夫妻财产约定,而若财产分割被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则很可能出现赠与方撤销赠与、要求返还的情形。
协议中约定财产赠与子女的,在实际生活中如子女未成年,财产实际由父母持有,赠与行为没有完成,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没有完成的赠与属于无效赠与,这种条款大部分情况下都属于无效条款。
协议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例如,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归另一方所有”,这样的财产协议明显有失公平,不利的一方很可能申请法院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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