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香港立法会通过并生效了一部翘首以待的法例,为第三方资助仲裁在香港的开展扫清了障碍。
新例讲了什么?
根据新例,第三方资助人(“资方”)可以根据书面的资助协议,向仲裁当事人(“受资方”)提供金钱或其他经济资助,若受资方在仲裁程序中取得了资助协议定义的胜诉结果,资方就有权分得仲裁裁决带来的经济利益。
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一些值得关注的点包括:(1)资助协议需要定义何谓仲裁程序的“胜诉结果”——特别地,资方和受资方必须明确,在仲裁双方尝试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时,资助协议的相对应规定是什么——不难想象,资方可能希望仲裁双方尽快达成和解,而受资方则可能倾向继续推进仲裁来施加压力,直到仲裁相对方开出更高的价码/更好的提议。(2)新例虽然不排除律师事务所作为资方的可能性,但是新例不允许代表仲裁的任何一方的律师资助该仲裁程序。换而言之,风险代理对于香港仲裁,仍然不是一个可选项。(3)受资方必须将资助协议以及资方的名称向仲裁相对方以及仲裁庭披露。尽管不披露不会受到法律或其他聆讯程序的追责,但是如果仲裁庭认为不披露这一行为本身和仲裁中需要裁决的争点有关联,仲裁庭就可以把不披露行为也纳入考量范围当中。
对于201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修改的公众咨询
8月29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修订委员会对201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的拟定修改展开了公众咨询[1]。
其中一些拟定修改包括了(1)受资方有义务在仲裁通知或关于仲裁通知的答复(如适用)中披露资助协议;若资助协议是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才签订或终止的,那么受资方需在资助协议签订或终止的15天内进行披露(见拟定修改规则第44条);(2)修改的保密条款,允许将仲裁的相关信息向资方披露(见拟定修改规则第45.3(e)条)。修订委员会同时也征求公众意见,是否应该增加条款明确允许仲裁庭判给有关第三方资助的费用,以作为仲裁费用的一部分。公众可于2017年10月2日(星期一)前将对规则修订的意见发送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我们预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拟定修改会受到公众的欢迎。另外,我们亦认为应该在规则中加入明确允许仲裁庭判给有关第三方资助的费用,以作为仲裁费用的一部分的条款。毕竟,仲裁庭原本就有一般权力决定仲裁的费用及其分配。
小结
新例以及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的拟定修改,对于香港跟上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发展步伐,并维持香港作为国际仲裁首选地之一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为第三方资助仲裁扫除障碍,很多专业的投资性型资方会来到香港寻找潜在的仲裁投资机会。同时,这也能对那些案件虽好,但资源有限的仲裁方提供极大帮助。
而对于香港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期相关领域会涌现大量的客户指示和进一步举措。另外,香港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成为一个连接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受资方的金钱需要的理想桥梁。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新例会对香港的仲裁市场,以及所有仲裁参与者带来积极的影响。
[1]http://www.hkiac.org/zh-hans/news/revision-2013-administered-arbitration-rules
香港第三方资助仲裁新近发展
作者:陈宝仪 李健堃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今年6月,香港立法会通过并生效了一部翘首以待的法例,为第三方资助仲裁在香港的开展扫清了障碍。 新例讲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