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阳具侵害女性是构成强奸罪?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此它必须具有2个明显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强奸罪的处罚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强奸与猥亵的区别
虽然广义上的猥亵行为包括强奸,但是由于《刑法》对强奸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强制猥亵罪中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指性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猥亵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下,强制侮辱他人的行为。
理论上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简单来说:猥亵是羞辱他人的性羞辱心,强奸是针对女性而言的,动机是要发生性行为,强奸即遂和强奸未遂的界定为有无发生性关系。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2日早上7时40分许,被告人罗常福在惠城区三栋镇某公寓六楼走道内,将被害人王某1电晕后,再将其拖至自己租住的该楼层606房内,用绳子把王某1捆绑在床上,恐吓、威胁王某1交出钱财;因王某1没有钱,罗常福就让其打电话给家人转款3000元到微信上,并到王某1租住的603房的抽屉里拿了其一张建设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20元,用王某1的微信操作提现,将3000元提现到王某1的该张银行卡上,并让王某1说出银行卡密码后,来到农行柜员机取款人民币3000元。
抢劫得手后,被告人罗常福还将被害人王某1衣服脱光,对被害人进行拍裸照,并用假阳具插了王某1阴道三下。
法院认定
被告人罗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302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另被告人罗常福还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该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既犯抢劫罪,又犯强制猥亵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罗常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常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总和刑期五年十个月,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本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罗常福抢劫案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粤1302刑初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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