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涉及军产房如何分割的女客户,据该客户自述其与丈夫感情不和,双方均同意离婚并正在商议离婚过程当中,但对于唯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自住的军产房性质的房屋一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该客户为非军人身份,而该房屋是基于其丈夫的军人身份向部队购买的,所以在协商离婚过程当中,其丈夫信心满满地跟她说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要求分割,对其丈夫的说辞,该客户不仅心怀疑虑而且感到忧心忡忡。
疑虑的原因为明明该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其丈夫所在部队亦已向其丈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这不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忧心忡忡的原因为其父亲临终前亦居住在该房屋,该房屋涉及她对父亲的感情,她希望离婚后能分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该客户能要求分割该房屋的所有权吗?
军产房在离婚时法院又是如何处理的?
首先,看看军产房的概念。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军产房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军队所有。简单说,军产房就是房屋所有权是军队的房屋。
其次,看看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对军产房分割的一般处理方式。
其实,至今,法律对夫妻离婚如何分割军产房并没有特殊的详细规定。故实务当中,法院对涉及军产房分割的离婚纠纷会因个案的差异而导致法官的不同考虑。
实务中的几种处理方式主要如下:
1、鉴于军产房的特殊性,某些法官会先到军队调查了解该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征求军队的意见后再作处理,如军队对此不予回应,法院会考虑对该房产不予处理。
2、由于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往往需要委托第三方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而军产房与市场商品房不一样,军产房的市场价值是无法估量的,故一般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不会对军产房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基于此,法院会直接以该房产无法评估无法确定价值为由不予处理。
3、比照小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对军产房的权属不予处理,但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可对房屋使用权进行分割处理。如非军人一方的女方无其它房屋可居住,法院可判决该方对房屋拥有居住使用权。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可以判决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
最后,总的来说,对于军产房,法院原则上不予处理所有权,如处理只会处理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
离婚涉及军产房分割法律分析
作者:叶苏梅来源: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近日,笔者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涉及军产房如何分割的女客户,据该客户自述其与丈夫感情不和,双方均同意离婚并正在商议离婚过程当中,但对于唯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自住的军产房性质的房屋一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