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作为商业交易进行的基础,是十分平常的事情,但这却是企业风险高发的“雷区”。
司法实践中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日趋增长,稍有不慎,企业就容易踩到“雷区”。
怕你不签合同,更怕你乱签合同。
在实务中有一种情况,合同留有空白条款,且没有相关的补充协议,交易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在此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后续发生争议。
如果企业在商业交易活动中遇到留白条款的合同,该如何签订才能降低风险?
01案例分享
2017年1月14日,翁某与东莞的一家玩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并按约定预交了300万元的押金。之后玩具公司因厂房在市场上的租金不断上涨,一直未交付翁某。翁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玩具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厂房交付其使用。
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发现合同中关于租赁地点、面积、租金、押金数额等具体内容均为空白。翁某解释,由于签约时天色已晚,涉及的面积无法准确测量,所以才接受玩具公司的提议在合同上先留空白,待交付之日实际测量后填充。
而玩具公司表示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只是达成初步意向,并未就租赁面积、租金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之间未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 普通案例12篇 )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普通案例2篇 )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案例中,留有空白的相关条款包括租赁地点、面积、租金、押金数额等,均是合同的主要条款,那么,合同中缺失上述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关系不成立呢?分两种情况分析:
▷ 若合同中欠缺的是必要条款
如当事人、标的,则该合同很可能会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对于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的规定,而被认定为不成立。
以租赁合同为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上述条款中,如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等条款,由于直接关系到租赁关系的具体确定,可被认定为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若合同欠缺该条款,合同内容将难以确定,此时应认定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不成立。
▷ 若合同中欠缺的是非必要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并非当然不成立或无效,可用四种填补漏洞的补救方法:协议补充、整体解释补充、交易习惯补充和法律的任意性规定补充。
补救后的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
同样以租赁合同为例,按《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那么,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就属于非必要条款,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内容具体确定是合同关系成立的重要条件。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应区分情况具体分析,必须考虑到空白条款涉及的内容对于合同的意义。
02精益化法律指引
面对空白合同,摩尔法律顾问建议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规避因合同不成立而权益受损:
1、空白合同慎签或拒签
签订合同时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并尽量采取面签的方式,尽量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将合同交给对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即无论对方在空白合同上填写什么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所以,在看到合同中有留空时,签署一定要慎重,最好要求完善后再签。
2、要有风险意识
若合同中某些内容确实需要先留空白,首先应注意了解该空白条款的内容对合同的意义,区分是否属于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必备条款,了解法律后果。
此外,为防止对方利用合同的空白之处填写对其有利的内容,建议企业根据情况,在空白处写上“无内容填写”、“无”、“此处空白”、“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等字样。同时,应尽快和对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空白内容加以明确。
事实上,合同签订可以说是商业交易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而整个交易过程隐藏的风险,需要企业与法律顾问一起,提前梳理与防范,并贯穿整个交易过程。
甚至可以说,交易防控前移,还是管控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有效途径。
留心!商业交易合同中出现的“空白”条款
作者:高质精益法律服务来源:摩尔精律

合同签订作为商业交易进行的基础,是十分平常的事情,但这却是企业风险高发的“雷区”。 司法实践中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日趋增长,稍有不慎,企业就容易踩到“雷区”。 怕你不签合同,更怕你乱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