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地及其法律意义(上)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仲裁地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连接点,同时也是仲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确定仲裁地、如何判定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意义对于仲裁裁决的籍属认定、承认、执行、司法监督会产生重要影响。

仲裁地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连接点,同时也是仲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确定仲裁地、如何判定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意义对于仲裁裁决的籍属认定、承认、执行、司法监督会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以仲裁地的概念为切入点,分析梳理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意义,并结合我国有关仲裁地立法与实践现状,提出可行的建议。
(一)仲裁地的涵义
仲裁地(place of arbitration)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概念,很大程度上并不等同于仲裁活动实际进行的地理地点(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裁决书发出地点等),而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仲裁地法指的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地方,为支配、约束和监督仲裁程序的法。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重合,但两者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概念
内涵
列举
仲裁地
法律意义上仲裁活动进行地。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0条:“(1)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地,未达成此种约定的,由仲裁庭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便利,确立仲裁地。”
仲裁机构所在地
仲裁机构登记设立地。
《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均明确了仲裁地的概念,并将之与仲裁庭所在地、开庭地、合议地、仲裁机构所在地等做了明确区分。
仲裁地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一方面,基于商事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仲裁协议约定仲裁地。绝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当事人自由约定仲裁地予以尊重(如UNCITRAL规则第20条、LCIA规则第16条)。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大多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地。
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时,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确定仲裁地:
(1)仲裁机构所在地即为仲裁地
由于仲裁机构对于其所在地的法律体系制度更为熟知,将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有利于提高仲裁审理的效率。许多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但同时也应看到,现实情况纷繁复杂,也有许多仲裁规则在采取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外,做了相应的变通规定,这也是仲裁灵活性的体现。
(2)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确定仲裁地
除(1)之外,国际国内许多仲裁规则同时规定了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仲裁地,如2017年广仲规则第7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会或者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2019年北仲规则第27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本会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由仲裁机构确定仲裁地主要存在于实行机构仲裁制度的国家或地区。
也有一些仲裁规则规定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仲裁地,2016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修订的仲裁规则删去了原版本第18条关于“当事人约定不成的,仲裁地应为新加坡”,即直接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的规定,修订后的第21条规定,“当事人未约定的,仲裁地由仲裁庭在考虑全部案情后予以确定”,确立了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时,由仲裁庭确认仲裁地的原则。但无论如何,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
(二)仲裁地的法律意义
仲裁地有何法律意义,传统的仲裁地理论与后兴的非国内化理论对此作出不同回答。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廓清这两个理论。
传统仲裁地理论赋予了仲裁地以重要意义,在经约定或者确定了仲裁地后,有关国际商业纠纷案件的仲裁程序纳入到该仲裁地法的法律框架支配之内。由于仲裁的本质是裁决权,后者作为国家司法主权的一部分,实质上将仲裁程序置于仲裁地国内法的支配之中。而根据非国内化理论,仲裁裁决即使被一国法院撤销,并不影响在另一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因为仲裁裁决本身是无国籍的,其受到的并非仲裁地法支配,而是国际统一仲裁法的支配。这种裁决无论飘转何方,都应被执行。
仲裁地理论
非国内化理论
内核
仲裁裁判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一部分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扩大
表现
仲裁与仲裁地所在国法紧密相关,仲裁裁决的效力本质上来源于特定国家的授权的认可。
仲裁程序应脱离国内法的支配,成为无国籍的“浮动仲裁”。仲裁裁决即使被一国法院撤销,并不影响在另一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案例
“戈特韦肯案”

1.传统仲裁地理论中仲裁地的法律意义
根据传统的本地化理论,仲裁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体现在:
(1)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当事人约定仲裁地意味着将纠纷置于该国该地的法律框架之内。从理论角度来看,仲裁的实质还是裁判权,其只有与所在国家法律体系连接,裁决效力才能得到保证。因此,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与法院地法原则异曲同工。从实践角度来看,各国立法一般也规定了仲裁地为该国的仲裁程序应当遵守该国的仲裁法,《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亦将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进行国法律不符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因此,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得到普遍的认可。同时,仲裁程序法律适用同时面临着仲裁地法与当事人选择法何者优先的问题,一方面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程序适用法律是必要的,很多国家规定在当事人未作约定时才适用仲裁地法,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对此也做了相应限制,即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定。
(2)仲裁地影响仲裁裁决籍属认定。从各国各地区仲裁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关于仲裁裁决国籍的认定,主要依据仲裁地,其次依据仲裁适用的程序法。《纽约公约》(第1条)即主要采用了裁决作出地标准。如前所述,裁决作出地与仲裁地实质上是一致的,裁决作出地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裁决的国籍认定,因而仲裁地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籍属认定,后者不仅决定着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来源,也影响着仲裁司法监督的管辖主体。
(3)仲裁地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一般而言,仲裁地法院可以行使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的所有内容,其他法院仅能行使除撤销裁决权以外的其他司法监督权。对此,《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裁决作出地所在国和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撤销仲裁裁决。如前所述,裁决作出地即为仲裁地,而同样根据传统的本地化理论,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应当是仲裁地国。从国际仲裁实践上看,仲裁地法院是行使排他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的主体。
2.非国内化理论中仲裁地的法律意义
根据波尔森等学者于20世纪80年底创立的非国内化理论,仲裁程序脱离仲裁地及其他任何国家法律的限制,由国际统一的仲裁法支配,仲裁裁决是无国籍的“浮动裁决”,在申请执行前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的监督,在这一理论下仲裁地的法律意义被大大削弱。当下受该理论影响较大的国家是法国。作为新兴理论,非国内化理论尚未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而出于该理论存在的一些不足,即使在有支持性案例(如希尔马顿案)的法国等国该理论也很难被广泛接受。
以上小编对国际商事仲裁地的概念以及法律意义进行了梳理。仲裁地是一个法律概念,与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相区分,与仲裁机构所在地相区分,对于仲裁地的确认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仲裁地理论与非国内化理论,仲裁地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就传统的仲裁地理论框架而言,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不可小觑。下文,小编将结合我国关于仲裁地的立法及实践现状对仲裁地进行更深入地分析与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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