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债务人为了规避财产被执行,在被起诉之前就办理离婚手续,将财产都归对方,债权人起诉之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如何才能执行将离婚时归对方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也碰到类似事情,请您阅读本文,或许能给您一些启发。
以下笔者亲身经历的一起案件,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2021年10月起诉债务人后,债务人很爽快的承认债务,2021年11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债务人并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发现债务人名下无任何财产,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作为代理律师着实认为被执行人也就是债务人有点欺人,调解的时候信誓旦旦的说一定会还款,但就是不履行。作为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申请调取债务人的婚姻情况。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属于外省户籍,且在外省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故驱车近两千公里赴外省某县民政局调查。好在调查的结果还是令人欣慰的,被执行人2021年2月份离婚时,将城阳区的一套房屋和山东省某市的一套房屋以及两辆车都归对方,自己净身出户,两个孩子归自己抚养,还不要对方抚养费,这明显就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虚假离婚,被执行人有可能现在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在作为债权人,我们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将归对方的财产重新回归双方共有状态,然后再执行财产中归被执行人的部分,这样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可以实现。
最后再提醒各位看官,根据《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行使是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因此建议各位看官,如遇类似事情,主动委托律师,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办。
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离婚时财产归对方,导致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申请执行人如何破局?
作者:韩伦辉来源:劳和律师

经常有债务人为了规避财产被执行,在被起诉之前就办理离婚手续,将财产都归对方,债权人起诉之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如何才能执行将离婚时归对方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