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篇:疫情期间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来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疫情防控下的紧急采购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紧急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采购人拟进行紧急采购的,可不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一、疫情防控下的紧急采购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紧急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采购人拟进行紧急采购的,可不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结合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建议采购人在紧急采购时,注意以下事项:
(1)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
(2)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髙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釆购质量。
(3)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4)严格落实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
(5)不得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川财采〔2020〕15号)
二、疫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
1、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
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因疫情影响,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2、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暂停
对采购人而言,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并结合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活动暂停的通知,建议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并结合采购项目实际,决定采购活动是否暂停。若暂停相关采购活动的,建议及时发布更正公告,通知相关供应商。此外,暂停相关采购活动可能影响采购任务的完成,采购人应充分评估暂停后果,采取妥善应对措施。
对代理机构而言,鉴于财政部门可能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或延期、暂停开标评审等通知,建议采购代理机构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书面告知采购人前述通知内容,就采购项目是否暂停或延期征询采购人意见,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的,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告知供应商。
相关规定: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的通知》(川财采〔2020〕17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开展政府采购现场交易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采〔2020〕3号)
3、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终止
如因疫情影响采购任务取消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终止采购活动,发布终止公告,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依法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五条
4、关于未暂停、延期或终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
按照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及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未暂停、延期或终止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加强开标、评审管理,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相关规定: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13号)
三、疫情下的供应商政府采购质疑处理
1、关于代理机构办公场所值班问题
受疫情影响,若采购代理机构尚未正式复工的,因处理质疑、投诉答复等需要,建议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值班,接收质疑材料、处理质疑及进行投诉答复等,避免出现未依法接收、处理质疑或未按期进行投诉答复等情况。
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2、关于质疑材料接收方式
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疫情防控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参考贵州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邮寄方式接收供应商质疑材料的通知,提前告知供应商以邮寄方式提起质疑,并及时接收质疑材料、查询邮寄信息。
提请注意,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审查供应商提起质疑的日期应当以其质疑材料交邮日期为准,而不是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到质疑材料邮件为准。
若采购人未授权代理机构处理供应商质疑,或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处理范围的,建议代理机构及时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二条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3、关于质疑处理中的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在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因“不见面、少接触”疫情防控需要,或评审委员会受疫情影响不能现场协助答复质疑,建议采购人、代理机构考虑以书面方式组织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
4、关于质疑答复期限及送达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质疑答复期间为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若受疫情影响未及时收到调查取证回函的,建议采购人、代理机构仍然务必在前述期限内作出并发送质疑答复,并在质疑答复中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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