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财产变现的主要途径,申请人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取决于拍卖工作的合理化与科学化。强制拍卖的法律规范在我国一直处于严重缺位的真实状态。多年来,司法拍卖一直沿用2004年最高院出台的《拍卖规定》(法释[2004]16号)。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多地法院推出了网络司法拍卖的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于2016年5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网拍规定》适应网络化处置财产新的形势,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目的,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目标,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网拍规定》对统一网络司法拍卖标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完善强制执行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解读《网拍规定》相较《拍卖规定》(法释[2004]16号)的一些新变化,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发现应当关注的一些新问题,以期能对律师的司法实务提供些许帮助。
一《网拍规定》的新变化
1、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成为处置财产的首选方式。《网拍规定》第2条明确:“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此处采用“应当”一词,体现出强制性规范和指引性规范的双重属性。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个案中实施司法拍卖,应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常态,有条件的必须选择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针对我国各地互联网技术发展不平衡以及法院处置财产性质的多样性,不宜一刀切地规定所有的财产处置都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而应将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法院处置财产优先选择方式,与其他处置财产方式相协调,共同服务司法拍卖工作。所以《网拍规定》第2条还有一条但书:“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2、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由于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和司法拍卖对网络平台的软硬件各方面要求较高,为防止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影响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公开性,《网拍规定》第4条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自愿报名申请入库。”同时,该条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赋予申请执行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权。《网拍规定》第5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明确了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辅助工作承担者各自的职责。《网拍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以列举的形式,对上述主体各自的权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5、拍卖的起拍价、拍卖次数及流拍后的降价幅度作了新的调整。《网拍规定》第10条明确:“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网拍规定》第26条明确:“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按照上述规定,拍卖只能进行两次。且起拍价可能依据评估价或者市价,在30%的降幅内确定;再次拍卖的起拍价可以依据前次起拍价,在20%的降幅内确定。
6、明确一人参加竞拍可以成交。《网拍规定》第11条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这种规定,改变了之前至少两人以上参与竞拍的规则,有利于提高拍卖效率和成交率。
7、保证金的交纳有了新变化。《网拍规定》第17条明确:“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明确了交纳保证金的合理区间,即,在起拍价的5%-20%范围内,改变了《拍卖规定》(法释[2004]16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申请执行人要按差额部分交纳保证金。这较之之前的司法解释有所变化,需要特别留意。
8、保证金的立法政策和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变化,保证金的性质由以前的补偿性变成了惩罚性。《网拍规定》第24条明确:“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即只要毁拍,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以示惩罚。即使悔拍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甚至重新拍卖的价格更高或者重新拍卖损失小于保证金,仍然不予退还保证金。这一立法立场的变化,尤其值得注意。
9、《规定》结合网络拍卖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拍卖竞价模式,充分保证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网拍规定》第20条统一将竞价时间确定为不少于24小时, 24小时可以涵盖各种人群参与竞价的时段,方便潜在竞买人参与,有助于提高拍卖的成功率、溢价率。
《网拍规定》第19条、第21条规定,拍卖财产的优先购买权人需要经过法院确认。经确认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竞拍时做出与其他一般竞买人相同的报价,并自动获得竞买优势,若无更高出价,即竞拍成功;在不同顺位的优先购买权人出价相同时,系统会自动对其进行排序,确认拍得人。这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优越性,彻底改变了传统拍卖中对优先购买权人的询价方式。
二实务中应当关注的问题
1、“零佣金”的问题。随着《网拍规定》的落地,拍卖的主体由拍卖机构变成了人民法院,法院是不能收钱的,现实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收钱,所以出现了叫做“零佣金”的说法。 但“零佣金”并不等于说这个拍卖过程里面所有的成本都是网络提供者来承担或者法院来承担。比如拍卖房子,有人要去看房子,要有人领着去,再比如说这个房子是什么样,要拍视频传到网上去,也可能拍照片传到网上去,让买受人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的可以通过网上图片和视频基本了解就可以确定了,有的可能还要现场去看。这些辅助工作是可以委托社会相关机构来进行,这个委托是有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所以“零佣金”并不是没有费用的支出。
2、相关税费承担的问题。《网拍规定》第30条对税费的承担做了以下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但是,在实务中,有些被执行人欠付税款的情况大量存在,虽然不属于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但是无人缴纳,税收机关不出具完税凭证,相关权力机关就不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还期待法院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严格落实《网拍规定》,各相应主体只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本次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
3、清迁的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拍卖的房产土地等资产往往存在租赁户或者非法占有使用人,人民法院的拍卖公告中通常明确:“买受人自行清迁”,对财产的变现增加了阻力。本次的《网拍规定》中对该事项没有涉及,期待人民法院在以后的司法实践能够出台细则,妥善解决好该问题。
《网拍规定》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高了资产变现的效率,必将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高效开展,为“彻底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可贵的保障。
司法拍卖的新变化及实务中应当关注的问题
作者:史新立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司法拍卖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财产变现的主要途径,申请人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取决于拍卖工作的合理化与科学化。强制拍卖的法律规范在我国一直处于严重缺位的真实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