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定价小玄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解释之快速解读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众所周知,在传统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当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法院就会按程序自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往委托评估是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评估周期过长、价格或高或低,各项

众所周知,在传统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当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法院就会按程序自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往委托评估是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评估周期过长、价格或高或低,各项费用导致申请人的负担很重,好不容易熬到出具报告后,难以向被执行人送达等问题又接踵而至,耗时费力,导致的结果是财产不能变现。
为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日发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从线下改为线上,用系统统一规则,规范并监督管理整个过程,极大地提高了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的公开度与效率,接下来我们就以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如何定价的为例,进行简单易懂地快速学习。
-1-我查封了房子,多长时间启动确定房子的参考价?
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首先需要知道它的价值,需要专业的机构对房产进行估价,通俗讲就是对房产进行评估,依照《规定》法院会在三十日内启动评估程序,初步确定它的价值,当然我们也有义务尽早提出评估申请,才能尽早拍卖。
-2-房产怎么定价才合理?
《规定》第二条中提到,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这几种方式简单易懂,建议重点学习。
当事人议价方式,指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价值进行协商,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议价结果, 议价结果可以采纳为参考价,但前提是必须达成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建议双方首选,安全快速无费用负担。
当事人议价不成或不能的,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采取定向询价方式,人民法院将财产完整信息发送给有关机构,有关机构在接收到信息后及时将询价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有关机构众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定向询价不成或者不能的,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由人民法院向全国网络司法询价平台名单库中的平台发起询价,相关平台在期限内反馈询价结果。
目前有淘宝、京东、工商银行平台,相信以后会确定越来越多的平台。根据小编的实践,得出的结论是询价系统非常“快”“准”“狠”;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会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会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权威第三方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采取委托评估方式,《规定》对委托评估进行重新确定和优化,更加符合实际操作,上述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既相互关联先后有序,又相互独立可以直接选用。
总的来说,除了法定优先的原则之外,应充分的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否则按顺序进行。
-3-询价报告能否提出异议?
异议制度依然复杂,不过肯定是可以提异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4-参考价有效期如何确定?
1、网络询价、评估机构结果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2、定向询价参照上条;
3、议价的,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得超过一年;
4、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启动变价程序的时间?
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
-6-地球人最关心的问题:费用如何收取?
依照《规定》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除当事人议价外均需收取相应费用,为了自己的权益尽快实现,按照规定交吧。
-7-《规定》之亮点:报告如何送达?是否必须送达?
法院在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会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已经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法院会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等各种方式送达;如果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有效送达地址的,则会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将与公开网对接,直接线上推送,便捷高效。
目前来看基本解决了各类送达难的问题,解决了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执行,跟法院“躲猫猫”,电话不接、住址搬迁,造成法院无法送达,严重影响财产处置效率的问题。
至此,在完成上述送达程序后,就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财产,极大地缩短财产评估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产变价的相关问题,更多、更详尽的内容请具体参阅全部《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会有更多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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