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者可否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司法上如何认定?双重劳动关系会引发怎样的法律问题?本文就上述问题,结合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解读,以供用人单位、劳动者了解、参考。
01:双重劳动关系的理解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一个劳动者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双重劳动关系也就随之产生。
如:劳动者白天在A用人单位正常上班,下班后可以去B用人单位送快递、代驾等,劳动者在两家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就完全错开。这样也就形成了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可以完成各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情形。
此时,劳动者在与两家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情况下,并不因劳动者与另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终止,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并未对双重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时,从劳动用工多样性发展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双重劳动关系应得到认可及保护。
多数司法裁判案例亦认同,不能仅因劳动者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否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若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此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02:双重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
在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基础上,对于劳动者与第一家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与后续其他家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一定完全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
在具备劳动关系的基础要求、条件及特征,也就是劳动者与其他家用人单位形成人身及财产双重属性时,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并且认可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判断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外,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其他合同时,仍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加以判断。若符合该规定的,则可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就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
03: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发生工伤,由哪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按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的规定,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由劳动者受到伤害时其为之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4: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虽然现行劳动法律规范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聘用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仍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部分地区社保行政部门对于劳动者的社保系统缴纳仅允许一家用人单位缴纳,故而虽相关规定认为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实操中亦存在相应阻碍。
(2)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若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新用人单位存在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
建议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应对劳动者是否与原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做好审查义务,否则可能面临为该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连带赔偿责任等风险。
(3)部分司法裁判观点认为,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仅认可该规定情形下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若不存在该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避免后续产生用工争议的,应要求该劳动者提供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双重劳动关系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前言 劳动者可否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司法上如何认定?双重劳动关系会引发怎样的法律问题?